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6號原 告 劉許彩霞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衛生福利部間有關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