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粟振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北投區公所間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所為111年度簡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