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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28 號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28號原 告 楊啟正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上列當事人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111年1月27日府社婦幼字第11031323271號裁處書,提起撤銷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111年1月27日府社婦幼字第11031323271號裁處書及衛生福利部111年6月8日衛部法字第1119000432號訴願決定,原起訴所列之被告為衛生福利部,後更正為台北市政府,有起訴狀兩份在卷可查,而臺北市政府址設臺北市○○區市○路0號,非本院管轄範圍。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被告所在地之管轄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裁判日期: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