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6號原 告 林谷峰被 告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代 表 人 洪進達上列原告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事件,未繳納裁判費。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以111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駁回確定。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98第2項規定,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