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力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有關交通裁決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所為111年度簡字第3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足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而本件係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提起上訴,合計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750元,尚應補繳2,2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