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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交字第 178 號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交字第178號原 告 郭健生訴訟代理人 高菁璐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1年5月23日新北裁催字第48-C6MA10817號、48-C6MA00651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24條之規定,不服被告民國111年5月23日新北裁催字第48-C6MA10817、48-C6MA00651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第48-C6MA10817號下稱甲處分、第48-C6MA00651號下稱乙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核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且本件事證明確,本院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於111年4月21日上午2時許,在行經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一段與遠東路口(下稱系爭路段),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下稱舉發機關)認其有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未依號誌指示左轉)之行為,予以攔停,因發現原告有酒氣散發,懷疑原告涉有酒後駕車,要求原告為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並遭原告拒絕,遂分別開立掌電字第C6MA10817、C6MA00651號舉發通知單,記載應到案日期均為111年5月21日前,移送被告處理。

被告遂以甲處分認定原告有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依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以乙處分認定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24條之規定裁處原告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原告向被告提起申訴。原告仍不服甲、乙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

㈠、系爭車輛非原告所有,原告也沒有駕駛該車輛,原告亦不認識車主,舉發機關回覆函文係以核對原告身份,並附上2張看不清楚之照片,對於如何核對身份的部分均未說明,未有核對駕駛者身份、清楚之違規影片及照片、無駕駛者之簽名,無法證明原告違規,請求撤銷處分。

㈡、並聲明:1、甲、乙處分均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

㈠、經查員警密錄器影像,同時輔以原告違規行向示意圖,原告騎乘系爭車輛行駛於四川路一段上,當時值勤員警站立之遠東路口號誌為紅燈,參酌該路口時相運作,應為第1時相,原告行向為直行箭頭綠燈,其應待左轉箭頭綠燈亮起方能左轉,其未待燈號轉換便逕行左轉進入遠東路口,違規行為經員警目睹,原告確有轉彎未依號誌指示行駛之違規行為。

㈡、又再檢視員警密錄器影像,員警於原告前揭違規後攔停原告,盤查過程詢問原告有無飲酒,原告否認,員警拉下口罩嗅聞,發現原告散發酒氣,要求原告對酒精探測器做簡易測試,經測試有酒精反應,原告並自陳剛與朋友吃飯時有飲酒,但不記得隔多久,後員警向原告說明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即罰鍰18萬元、吊銷駕照3年及上課。員警再詢問原告是否接受酒測,原告要求要回派出所,之後員警拿出拒測確認單向原告說明當日攔查原因,要求酒測緣由及拒測等法律效果,原告拒簽該確認單,足證原告乃於明確知悉拒絕測試之前提下而基於自由意志做出之選擇。

㈢、原告主張其無駕駛行為,然原告是因有未依號誌左轉進入遠東路遭員警攔查,因於攔查過程散發濃厚酒氣並經酒精探測器測出酒精反應,員警要求其為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且其於盤查過程中亦自陳騎乘系爭車輛前有飲酒事實,是其主張無駕駛行為並非可採。

㈣、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相關法規:

1、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2、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3、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

㈡、系爭車輛有經人騎乘為前開事實概要欄甲、乙處分之違規行為,並經開立甲、乙處分,均送達原告之事實,業經兩造所未爭執,且有甲、乙處分與送達證書、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資料、舉發機關函、舉發機關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答辯報告書、系爭路段時制計畫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0至102、108至116、136至140頁),足可認為真實。

㈢、原告主張其當天非系爭車輛駕駛人,亦不認識車主,且無駕駛人之簽名,並無相關資料,無法證明其於前述時間、地點有駕駛系爭車輛等語:

1、經本院當庭勘驗當日員警密錄器畫面,勘驗結果(見本院卷第181頁勘驗筆錄):為一、共有九段影片,每段長度約三分鐘。各段影片可以串連成為一連續影片。二、勘驗結果除卷附勘驗譯文中之被告均更正為系爭車輛駕駛人外,其餘如本院卷附譯文所載(本院卷第162至176頁)。

2、其中檔案名稱:2022_0421_014424_034.MP4有關系爭車輛於事實概要欄之時間、地點是否為原告之部分(見本院卷第162至163頁):

⑴、01:45:22~01:45:35 甲:好,有帶身分證嗎?原告:沒

,沒有帶耶。甲:你有帶其他證件嗎?你自己的,隨便一個證件,有你……原告:沒有,我剛剛,我剛剛就,騎出來買泡麵。

⑵、01:45:36~01:45:42 甲:好吧,那你身分證號碼。原告:A2240,不是,A1254……甲:12……。

⑶、01:45:47~01:45:53 甲:A1254?原告:07453。

⑷、01:46:11~01:46:16 甲:車子誰的?原告:車子就跟朋

友借的。甲:朋友,朋友叫什麼大名?

⑸、01:46:21~01:46:35 甲:車子叫……朋友叫什麼大名?原

告:我剛剛跟朋友去吃一下飯,然後就跟他借一下車啊。甲:啊你叫什麼大名,我說你,你……乙:什麼名字?甲:你叫什麼大名?

⑹、01:46:36~01:46:37 原告:欸……甲○○。

⑺、01:46:38~01:46:44 甲:甲○○。你剛剛酒是什麼時候喝

的?原告:就剛剛。甲:剛剛是什麼時候?原告:就剛吃飯,對。甲:剛剛是多久?

3、另證人即舉發警員乙○○於本院調查時證述:我是密錄器上穿黑色防彈衣的那一位,密錄器是另外一位同事的,就是密錄器一開始拍到我在跟他對話的那位警察。當時我們攔下來有問他有無證件,他說沒有,有報身分證字號給我們,我們用警用手提電腦查詢,查詢到是原告,當時透過相片確認是原告(見本院卷第182至183頁)。

4、自前開勘驗內容與證人證述以觀,員警有向當天騎乘系爭車輛之人詢問身份證字號,該位駕駛人有將身份證字號報予員警,且於員警詢問姓名之時,有告知員警叫甲○○,密錄器影像中駕駛人之身分證字號與原告完全相同,且經員警證述透過手提電腦之相片比對即原告本人。而正常狀況下,一般人於對他人報予身份證字號時,並不會報予他人身份證號碼,況員警查詢後亦當場透過照片確認,足認當日騎乘系爭車輛之人為原告,故原告主張其並無騎乘系爭車輛,難謂可採。

5、至原告所述之簽名問題,依據勘驗譯文及舉發通知單所載,原告當場拒簽掌電字第C6MA00651號舉發通知單(見本院卷第102頁),本無其簽名,況原告有於掌電字第C6MA10817號舉發通知單(見本院卷第100頁)即其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之舉發通知單上簽名,而觀諸其與掌電字第C6MA00651號舉發通知單(見本院卷第102頁),車號、地點相同,違規時間前者為111年4月21日1時47分,後者為同日2時,並就員警密錄器內容可知原告與員警對話多時方才拒絕吐氣酒精濃度測試,足認當日即為原告騎乘系爭車輛,是該舉發通知單自不能做為對原告有利認定之依據。

6、綜上所述,本件依據員警密錄器及證人所述,足認當日騎乘系爭車輛者為原告。

㈣、甲處分部分:原告通過系爭路段時,該路口時相需等待左轉號誌燈亮起,路口車輛方可左轉,但原告通過之時,路口左轉號誌燈並未亮起,此據證人於本院調查時證述:他那個時候的違規是沒有左轉號誌就直接左轉他那個時候行向是四川路一段往北要左轉遠東路,那時號誌只有直行箭頭的號誌。他的方向是往臺北市的方向。他那個地方一直直走會接中山路一段,就是錢櫃星聚點那邊。中山路走到底是萬華等語,並有卷附之系爭路段時制計畫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6至140、182至183頁)。是以,原告確有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甲處分並無違誤。

㈤、乙處分部分:

1、本件員警要求原告為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符合法定程序:

⑴、原告符合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標準:

①、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

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⑴、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⑵、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⑶、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定有明文。由該條文之要件觀之,如交通工具已發生危害即如已發生車禍,或是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如車輛蛇行、不穩,或有其他相當之情事者,當得對駕駛人為酒精濃度測試。而所謂之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並不以實際行為有飲酒開車為限。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條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可知警察除了取締犯罪行為外,尚有維持社會秩序及預防犯罪之任務,此亦為社會一般大眾所認知。是以,就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之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並需考量到有維持社會秩序與防止犯罪發生,當不能僅侷限於社會秩序已受危害或是犯罪已然發生之情,若客觀上有足夠的事證可以懷疑駕駛人有違反公共秩序或是觸犯刑事法律之虞,即可為一定之作為。以酒測而言,除了駕駛人業已酒測外,若客觀上行為人有可能飲酒後駕車,如飲酒後於駕駛座上發動車輛,或是有相關事證足夠判斷駕駛人可能飲酒後駕車,自可對駕駛人施以酒測,當不以有酒駕行為發生後,方可酒測。

②、依上所述,倘有足夠證據得以懷疑駕駛人將為酒後駕車或已

為酒後駕車者,員警得要求該駕駛人為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經本院勘驗當日員警密錄器畫面,與此部分相關者為,檔案名稱:2022_0421_014424_034.MP4、檔案名稱:2022_0421_014424_035.MP4(見本院卷第162至164頁):

A、01:45:54~01:45:59 甲:你沒有喝酒嗎?原告:對啊。

甲:有吧?原告:沒有啊。乙:有啦!甲:我都聞到酒味了,你……乙:對啊。原告:(脫下口罩聞)。

B、01:46:00~01:46:04 乙:你做個測試,簡單測試,有沒有酒精反應而已(酒精測試儀器閃爍)。

C、01:46:05~01:46:07 乙:對啊,有啊。甲:一定有啊。

D、01:46:38~01:46:44 甲:甲○○。你剛剛酒是什麼時候喝的?原告:就剛剛。甲:剛剛是什麼時候?原告:就剛吃飯,對。甲:剛剛是多久?

E、01:47:26~01:47:46 甲:沒有,你沒回答我的問題啊,所以你大概是什麼時候喝完的?原告:就剛剛啊。甲:剛剛是什麼時候?乙:幾分鐘前?我們要確認,我們要確認你飲酒有沒有超過15分鐘,飲酒結束有沒有超過15分鐘?原告:

超過15分鐘……我記不清楚耶。乙:所以你不知道就對了?原告:對。

F、01:47:47~01:47:54 乙:啊你喝多少?原告:就一罐啤酒。甲:一罐啤酒喔。

G、01:47:55~01:48:03 甲:喔,因為你身上有酒味啦,你有酒後駕車的嫌疑啦,所以我們等一下要對你進行酒測啦。

乙:對,我們要對你進行酒測。⓷、由錄影內容可知,當時員警已聞到原告身上有酒氣,使用簡

易酒測器原告亦有酒精反應,並且原告與員警對話過程中有自承飲酒,加諸原告係騎乘系爭車輛違規遭警攔查,依當時情形判斷,原告自有可能飲酒後駕駛車輛,是員警當時要求原告為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已有相當之合理證據懷疑原告飲酒後駕車。

⑵、員警踐行開立拒測之法定程序:

①、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

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況在執行時警察亦已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顯見受檢人已有將受此種處罰之認知,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是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吊銷駕駛執照部分之處罰手段尚未過當。綜上所述,尚難遽認前開規定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其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②、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

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由立法者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迭經司法院釋字第689、709、739號解釋闡述甚明。釋字第535號解釋公布後,立法者於92年6月25日制定公布警察職權行使法,明定攔停、酒測之要件;交通部與內政部依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之授權,於103年3月27日亦依釋字第699號解釋意旨,增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規定,並自同年3月31日施行,將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明文化,復於108年6月28日修正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規定,自同年7月1日施行,是前開警察職權行使法就攔停、酒測所定之法定程序,以及處理細則就員警對汽車駕駛人實施酒測及拒絕配合酒測所定之程序,依前開大法官解釋,自屬正當行政程序之一環,如警察未踐行前開程序,即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

③、按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檢測者

,應依下列規定處理:⑴、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②於10年內第2次違反本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者,處36萬元罰鍰,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⑵、依本條例第35條第4項或第5項製單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定有明文。

④、由上開解釋及條文內容可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除處以18

萬元以上之罰鍰外,尚須吊銷駕駛執照及扣車等情。其處罰不可謂不重,而員警欲對於拒絕酒測之行為人開立拒絕酒測之舉發通知時,仍須讓該拒絕酒測之行為人知悉法律效果,並且讓欲拒絕酒測之行為人知悉該法律效果後,決定是否消極不配合或是積極拒絕酒測,進而給予處罰之舉發。該解釋上仍應告知人民處罰效果後,給予行為人選擇是否拒絕酒測之權利,並非行為人拒絕酒測後告知,未給予行為人選擇是否拒絕酒測之機會而逕行開立行為人拒絕酒測舉發通知單,其程序即屬違法。

⑤、本件員警密錄器與此相關之部分為,檔案名稱:2022_0421_0

15024_036、檔案名稱、2022_0421_015324_037、檔案名稱:2022_0421_015624_038、檔案名稱:2022_0421_015924_039(見本院卷第165至169頁):

A、01:50:57~01:51:37 乙:吹測完,如果你沒有超過標準值,那我們就放你走,再來(聽不清楚)0.18到0.24是屬於交通違規的部分,我們就開單,車子扣著。我們開完單、扣完車,就可以回家。0.25,含0.25這個數字,是刑法公共危險罪,就是現行犯(聽不清楚)然後移送法院,對對對,反正你就是不能回去了,你就會變成現行犯,你就會被我們逮捕,有清楚嗎?

B、01:51:45~01:52:01 乙:如果你選擇拒測的話,那就是直接,我們開罰單給你。一樣要扣車,但是這張罰單要罰18萬,駕照要吊銷3年。然後還要去上課,車子我們要扣起來,罰單繳了,才可以領走。

C、01:54:54~01:55:15 原告:沒有啊。我就先不測啊,不然我就回警局再測。乙:為什麼要這樣啊?甲:沒有啦,這不是給你決定啦,我現在給你水啦,你要不要喝?原告:不是,我跟他(指乙)講,我回警局再測嘛。甲:沒辦法,就是在這裡測。乙:對啊,就是在現場測啊,你在現場測……測完沒事就走了啊。

D、01:55:16 原告:不然我就先不測啊,對啊。

E、01:55:17~01:55:29 乙:為什麼要先不測?甲:你不測就是……丙:你不測就是拒測嘛。甲:就是視同拒測啊,那拒測就是要罰18萬啊。乙:因為你說,你才喝一罐而已啊。原告:對啊,我就喝一罐而已啊,對啊。先不測。乙:而且,你又這麼近,通常來說就是會過啊。

F、01:55:30~01:55:35 甲:好,沒關係,我們不勉強你,反正……原告:那我回警局再測。丙:那你現在到我們派出所測有什麼不一樣?乙:都一樣啦。

G、01:55:37~01:56:21 甲:好,沒關係,我現在該講的跟你講。先生,因為你身上有酒味,你也你有坦承飲酒,有涉嫌酒後駕車的嫌疑。對,一罐啦,但就是有酒後駕車的嫌疑。我們於……我們攔你的時間是111年4月21日的1點47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拒絕檢測法律效果,第一,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定檢測者,處新臺幣,你……原告:因為我……甲:你,你先不要講話。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肇事致……

H、01:56:22~01:57:02 甲:致使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二,於10年內第2次違反本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第3次以上按前次違反本項所屬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例第35條處罰條例規定之義務,汽車駕駛人仍有前二目情形者,應所屬罰鍰加罰二分之一。

I、01:57:39~01:57:45 甲:你不要簽我就寫拒簽。你不要簽嘛。那你要配合我們接受酒測嗎?

J、01:57:46~01:57:47 原告:那我就拒測啊

K、01:57:48~01:58:05 甲:那我就視同你拒測囉。沒關係,你這樣子我就視同你拒測了。丙:你不要拒測啦,你要拒測嗎?你現在要拒測嗎?要罰18萬喔,你要想清楚喔。乙:

罰18萬,啊我們車子要扣走喔。丙:我們單子印出來就直接罰18萬,我們不會再讓你測了。懂我這個意思嗎?甲:我就視同你拒測囉。丙:我們就視同你拒測囉。

L、01:58:06 原告:沒關係,就罰嘛,就罰嘛。

M、01:58:07~01:58:11 乙:啊車子要扣走喔。甲:你確定喔。丙:車子要扣走喔。乙:我是覺得你測一測比較好啦。

N、01:58:12~01:58:21 甲:你不要理解錯意思喔,不是說先不測,等一下之後會再給你機會測,不是喔,就視同你拒測,我們就是直接……丙:你現在懂不懂我們的意思?原告:

我懂,我懂,我懂。

O、01:58:22~01:58:34 乙:你現在……很緊張啦。原告:對啊。乙:你現在很緊張,你就不要這麼緊張啦。丙:像我同事說的一樣,你測也不一定會超過。甲:不可能啦。丙:你要回……你到底在想什麼?乙:對啊。反正才喝一罐。丙:你才喝一罐又不一定會超過。你要罰18萬。

P、01:58:35~01:58:38 甲:好,我再問最後一次,你要不要配合我們接受酒測?

Q、01:58:39~01:58:42 原告:沒有,沒有,沒有,我剛剛講,我回警局再測嘛。甲:不行,這個沒辦法。乙:沒有啦,這個就現場。

R、01:58:43~01:58:47 甲:我就問你,我就問你,現在要不要酒測?要還是不要,你不回答我也視同你拒測。

S、01:58:48~01:59:00 原告:沒有,沒有,沒有……(搖頭)甲:沒有,沒有就是不要的意思囉?你確定不要測?原告:沒有(持續搖頭)。甲:我再次跟你確認過了喔,你真的不要測嗎?原告:(點頭)甲:確定嗎?不後悔喔。被告:嗯(點頭)。

T、01:59:01~01:59:17 甲:那拒測就是要罰18萬喔。原告:(點頭)甲:18萬,然後……丙:車子也要扣走,不能讓你騎喔,懂我這個意思嗎?乙:你如果沒有錢繳的話,這個車子6個月後就會拍賣掉了。甲:確定喔,確定不要測嗎?原告:(搖頭)丙:要罰18萬喔。乙:你測一測啦。原告:沒有,沒有,沒有(搖頭)。丙:要罰18萬喔。原告:沒有,沒有,沒有……(搖頭)

U、01:59:41~01:59:44 原告:算了,我……你給我東西,我看一下,不然我回警局再測嘛。

V、01:59:45~02:00:15 乙:什麼東西?甲:沒關係,好好好,那沒關係。丙:你是不是在拖延時間……甲:那我就視同你拒測了好不好,你這樣子沒辦法啦,因為這跟回派出所沒有什麼關係啦。乙:對啊,我們把你帶回去派出所,會有法律問題啊。你乾脆在這邊現場確認,如果你沒超過就沒超過,有超過的話,我們就看怎麼樣。對不對?你0.18,你也是那個啊……拒測了啦,反正你要罰。丙:已經拒測了啦,他要拒測就拒測了。他要自己隨便,罰18萬就18萬。

⑥、由前揭密錄器內容可知,員警於告知原告拒絕酒精濃度測試

之法律效果(18萬罰鍰、吊扣車輛、吊銷駕照2年、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再多次確認原告是否拒絕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原告仍拒絕為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是員警有履行前開告知義務,並給予原告選擇是否拒絕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其符合上開大法官解釋意旨之法定程序。

六、綜上所述,甲、乙處分認原告於上揭時、地駕駛系爭車輛有「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被告依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及同法第35條第4項第2款,分別裁處原告罰鍰600、記違規點數1點;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及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應屬有據,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指駁,附此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6條、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