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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交字第 390 號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390號原 告 范詩娟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交通裁決撤銷訴訟,核有下列程式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交通裁決事件之撤銷訴訟依據本件原告所主張者,僅為原處分撤銷,並以裁決書為撤銷之對象。原告之起訴狀係欲撤銷MKJ-7632車第C9PC10030號裁決,未檢附經被告所開立之裁決書,是原告若欲對交通裁決不服,應補行提出該裁決書到院。若裁決書字號與起訴狀所載不同,請併予更正訴之聲明為欲撤銷裁決書之日期及字號。

二、繳納裁判費部分: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請予以補繳。

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