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司行執字第57號債 權 人 陸軍裝甲第五四二旅代 表 人 譚芳榮代 理 人 陳信雄
陳志杰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冠霖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該執行命令已於111年12月3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