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7號上 訴 人 郭淑敏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間國家公園法事件,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