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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19 號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9號原 告 萬欣灝被 告 國防部軍醫局所屬三軍總醫院代 表 人 洪乙仁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核有下列程式欠缺,請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本院將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㈠、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請予以補繳。

二、請記載本件訴訟標的:

㈠、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四、應為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236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由上可知提起行政訴訟事件,應以起訴狀為之,並表明下列事項:

1、起訴者為原告。

2、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被告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3、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4、起訴之聲明:即欲請求法院判決之聲明。

5、有關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等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三、請原告記載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

㈠、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有撤銷訴訟、確認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之訴(行政訴訟法第4、5、6、8條參照)。

㈡、請記載訴訟標的:本件原告就其聲明,應為課予義務訴訟或給付訴訟,請原告特定所欲提起之訴訟類型,並依據以下事項辦理:

1、原告如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訴訟標的應記載被告應做成如何之處分。

2、如欲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記載所欲請求之法條為何。

㈢、於原告特定欲提起之訴訟類型後,請就聲明以下之更正:

1、如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應記載為被告應作如何之行政處分。

2、如欲提起給付訴訟,應記載被告需給付原告多少金額。

㈣、原告如對行政處分不服,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除提出對於不服之行政處分之該處分函文(本件為裁決書)影本或繕本外,尚請提出本件是否經過訴願之相關資料,如有訴願,請提出訴願結果資料(如訴願決定書等),以憑核對辦理。

四、請於補正後依據被告人數送交起訴狀繕本過院: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本件原告僅提出書狀繕本,其附屬文件均未附繕本,請為前開補正後,依照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補正狀及附屬文件繕本。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裁判日期:202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