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陸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平陸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代 表 人 薛瑞元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2年8月4日(本院收文日),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加徵裁判費2分之1;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為適用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之上訴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同法107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予以補繳,逾期未予補繳或未完全補繳,本院將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