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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6 號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6號原 告 紀璟安被 告 衛生福利部代 表 人 薛瑞元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衛生福利部間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裁判日期:202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