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四七一號),聲請人聲請免其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以八十八年度士簡字第四0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依本院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二九七號裁定送台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依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及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等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
三、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 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