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О五號
聲 請 人 甲○○即 被 告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家中務農,正值「播種期」,農作物尚未收成,且家中尚有雙親與幼兒待扶養,爰請求降低保證金額交保以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有羈押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政佑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