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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12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五六二號),聲請人聲請免其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以八十八年度士簡字第九0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期間,並未再查獲任何施用毒品之行為,依其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

三、經核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戒護字第九七號全卷,認於法要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裁判案由:免除刑之執行
裁判日期:200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