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九三一號),聲請人聲請免其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八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期間,採尿檢驗均無陽性反應,其應已戒除對毒品之心裡依賴而可復歸社會,認為該刑已無執行之必要,有該所受戒治人處遇成效報告表及保護管束執行卷一宗附卷可稽,爰聲請免予執行。
三、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藍 雅 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 秀 珠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七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