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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應明銓右列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楊 迺 伶法 官 楊 智 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裁判日期:200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