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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易字第 3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七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四一六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丁○○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丁○○有詐欺、侵占等前科(均不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因其經營之電動玩具店生意不佳,需款週轉,竟基於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於民國八十六年五、六月間某日,在其位於台北市○○區○○街○○○號四樓住處,明知其從未在內湖地區經營「梅屋炭烤店」,竟向乙○○、甲○○佯稱其有在內湖地區德安百貨公司附近經營炭烤店云云,而遊說乙○○、甲○○入股投資該炭烤店,致乙○○、甲○○均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分別交付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予丁○○。又於八十七年四、五月間,先後在台北市士林區劍潭附近某餐廳及台北市○○區○○路○○○巷○號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樹森公司)內,明知其未曾在台北縣板橋地區經營日式炭烤店,仍分別向乙○○、甲○○詐稱其在內湖地區經營之上開炭烤店要結束營業,另行投資經營板橋地區之炭烤店,每股金額為八十萬元云云,而遊說乙○○、甲○○投資其在板橋地區經營之炭烤店,致乙○○、甲○○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均先扣除渠等先前投資內湖地區炭烤店之二十萬元後,再分別交付六十萬元予丁○○。另丁○○後於八十七年八、九月間某日,在台北市○○區○○路○○○巷○號樹森公司內,明知其未在台北縣板橋地區經營日式炭烤店,再向己○○佯稱其有在板橋地區投資經營炭烤店云云,遊說己○○投資入股,致己○○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並交付一百二十萬元予丁○○,丁○○以此手法先後共計詐得二百八十萬元。嗣乙○○於八十八年五月間,因急需用款而向丁○○要求退夥並返還股金八十萬元,丁○○遂於八十八年七月間某日,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合計為八十萬元之支票三張予乙○○,詎乙○○屆期提示均未獲兌現,且事後發覺並無上揭炭烤店存在,而丁○○亦逃匿無蹤,始知受騙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丁○○復承前詐欺之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樹森公司未經營「我家牛排」,樹森公司當時亦無增資上櫃之計畫,且該公司每股金額並非二十萬元,竟於八十九年一月間某日,在戊○○所經營位於台北市○○街○號之洗車場內,向戊○○謊稱:樹森公司即是「我家牛排」,公司業績良好,且公司負責人即為其兄弟丙○○,目前樹森公司正在籌資上櫃,可以代為認股購買樹森公司股份,每股金額為二十萬元云云,致戊○○陷於錯誤,同意出資購買樹森公司股份,並於八十九年二月間陸續交付股款二十六萬元予丁○○。迄至八十九年八月間因丁○○遲未交付樹森公司股票,戊○○向樹森公司查詢後方知樹森公司尚無增資上櫃之計畫,始知受騙。

三、案經被害人乙○○、戊○○分別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乙○○、甲○○、己○○、戊○○等人到庭指訴其等受騙之情節均大致相符,並經證人即樹森公司負責人丙○○、協理庚○○分別到庭證述屬實。此外,復有台北銀行入戶電匯回條二張、美國運通銀行支票五張、退票理由單二張、美國運通銀行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美運發營運字第○○○八二函送之對帳單一份、陽信商業銀行支票三張;而自八十六年五月至八十七年間,並無「梅屋炭烤屋」設立於德安百貨公司周圍等情,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北市警內分刑字0000000000號函一份在卷可按,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取財之行為,時間緊接,手法相似,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另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被告於八十六年四、五月間某日詐騙被害人乙○○二十萬元及其分別詐騙被害人甲○○、己○○各八十萬元、一百二十萬元部分之犯行,惟上開部分與檢察官起訴有罪部分既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前有詐欺等前科,素行不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騙金額甚多,暨犯罪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惟迄未完全賠償被害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章 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嚴 慧 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九 日附表:

┌───┬───────┬─────┬────────┬────────┐│編 號 │ 付 款 銀 行 │ 票 號 │ 發 票 日 期 │ 票 面 金 額 │├───┼───────┼─────┼────────┼────────┤│ 一 │美國運通銀行 │ 0000000 │ 88.08.20. │ 二十萬元 │├───┼───────┼─────┼────────┼────────┤│ 二 │美國運通銀行 │ 0000000 │ 88.09.20. │ 三十萬元 │├───┼───────┼─────┼────────┼────────┤│ 三 │美國運通銀行 │ 0000000 │ 88.10.20. │ 三十萬元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02-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