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二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四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甲○○係聯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聯訊公司)之負責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關廠之理由預告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陳慧寵等一百十名勞工之勞動契約,但並未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給付資遣費。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被訴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涉犯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之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廿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及大法官會議六十三年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於九十年一月五日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 明 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幸 潔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