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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易緝字第 55 號刑事其他文書

主 文乙○○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叄年陸月。

偽造之本票壹張(票號:TS三三三三七一號,發票人:甲○○,面額:伍仟元,發票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變造之桃園縣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影本壹紙及駕駛執照影本貳紙;偽造之汽車租賃契約書壹份、計程車租車契約書暨更換車輛紀錄表貳份;偽造之汽車租賃契約書、寄行證明書、未記載金額、日期之空白本票暨授權書各壹份及計程車租車契約書暨更換車輛紀錄表、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貳份上偽造之「林世筆」署押叄拾玖枚(簽名拾捌枚、指印貳拾壹枚);均沒收。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0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