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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10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盜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正 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 薇 莉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0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