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三一號
聲 請 人即具 保 人 乙○○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具保,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所涉竊盜案件(九十年度易字六九八號),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並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七四號執行,嗣由該署發函通知具保人乙○○領回所繳納之保證金,有該署公文及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各一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具保發還保證金,即屬無據,爰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迺 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 彩 彤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