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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13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四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叁年,又所犯脫逃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脫逃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清 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美 月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0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