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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4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О九號

聲 請 人 甲○○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張權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戒護就醫,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嫌殺人案件,經貴院羈押在案,然因聲請人痔瘡宿疾復發,每每造成臨便「習慣性脫肛」,疼痛不已,雖經所內醫護人員診治,僅是消極地提供軟便劑予聲請人敷用,或以粗魯不具專業技術之手段將聲請人之脫肛及外痣部分「硬塞」回肛門,每日連番折騰,已造成聲請人身心俱乏,尊嚴盡失,前雖蒙鈞院於一月下旬惠准至亞東醫院就診一次,依當時就診醫師之專業意見,認為聲請人之痔瘡症狀,已達非開刀割除無法根治之地步,然所方醫護人員卻無視於聲請人之痛苦,聲請人遭貴院收押迄今,每日臨便即大量流血,已造成貧血昏眩,更因脫肛及外露痔瘡部分,摩擦底褲疼痛難堪,均坐立難安,爰聲請准向看守所查詢或抽血檢查是否已嚴重貧血,影響身體健康,確有戒護開刀割除根治聲請人痔瘡病痛之必要。

三、有關被告甲○○目前身體狀況,是否有急迫開刀診治之必要一節,經本院向台灣士林看守所函詢結果,雖台北縣立板橋醫院診斷為「脫肛性痔瘡」宜住院手術治療,然再經士林看守所特約醫師檢診後簽註「甲○○所患之痔瘡已有多時,目前無出血及感染,未有『急迫性』開刀之必要性。」有該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九十)士所戒字第一三六三號函及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士所戒字第二0九二號函各一件在卷可稽。則被告甲○○雖患有痔瘡,然其所患,尚無急迫開刀治療之必要,是其所請,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杜 惠 錦

法 官 周 明 鴻法 官 藍 雅 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韋 廷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一 日

裁判案由:聲請戒護就醫
裁判日期:200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