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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8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九十年度執聲甲字第三五二號),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餘監護處分期間,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竊盜罪,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二四號判處拘役三十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六月確定。本署於九十年五月十日護送受處分人至行政院衛生署八里療養院執行監護處分,經醫院診療結果,認受處分人精神狀態穩定,且已持續於台北市立中興醫院接受精神科治療,故目前並不需住院接受監護處分,此有八里療養院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九十)八療一般字第九○○○一五九五號函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以保護管束代之。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01-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