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三三號
聲 請 人 甲○○被移送人 乙○○右列聲請人因被移送人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留置,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移送人乙○○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流氓行為情節重大,有留置之必要,著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起執行留置。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係被移送人之父,因被移送人有固定正當之職業,居所固定,無逃亡之虞,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法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件尚有證據待為詳查,且本院認被移送人留置原因仍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留置,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治安法庭
法 官 李 育 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提 幸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