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上訴人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0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90年度重訴字第3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0年6 月4 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94年5月31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王俊雄法 官 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韻蒔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