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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易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台灣上利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代表人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俊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鳳 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

裁判日期:2002-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