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台灣上利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代表人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俊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鳳 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五 日裁判案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