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九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謝碧鳳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九十年度訴緝字第四九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一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甲○○」印章壹枚、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偽造之私文書上偽造之「甲○○」之印文共拾參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補充為「丙○○係台北縣○○鄉○○路○段○○○號三樓廣銷五金有限公司(下稱廣銷公司)股東及實際負責人,其配偶乙○○則為登記之負責人,嗣因該公司經營不善,負債累累,丙○○與乙○○為脫免債權人追索,竟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六年八、九月間某日,先由乙○○以電話委任不知情之該公司外聘會計人員黃珈臻辦理廣銷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另由丙○○未經甲○○之同意,利用不知情之某不詳成年刻印者偽刻甲○○之印章乙枚,及檢附變更負責人登記之相關文件,交由該公司不知情之職員高雀屏,持至臺北縣新莊市○○路○○○巷九之二號黃珈臻會計事務所內交付不知情之該事務所職員高秀鳳代收,再由不知情之該事務所職員江建德接續偽造廣銷公司董事甲○○名義之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變更登記申請書乙份、偽造附表編號二之廣銷公司修正後公司章程乙份、附表編號三之股東同意書乙份、偽造附表編號四之廣銷公司股東名簿乙份、偽造編號五之廣銷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偽造編號六之廣銷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式三份),連同甲○○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廣銷公司執照等相關文件,並蓋用偽造之甲○○印章於前述文件上(偽造甲○○印文共十三枚),表示廣銷公司業經全體股東之同意,由原董事乙○○將出資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部分轉讓甲○○承受,並將公司負責人由乙○○變更為甲○○,並修正公司章程之意,於八十六年九月八日持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辦理廣銷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使臺灣省政府建設廳承辦之公務員將此不實之事項輸入光碟中,並獲經濟部據以核發登載負責人為甲○○之不實公司執照,足生損害於甲○○及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及經濟部對公司執照管理之正確性。嗣因丙○○、乙○○無法清償公司欠款,甲○○遭廣銷公司債權人催討債務,始查知上情。」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部分,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如所附起訴書),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於本院調查中之自白、證人黃珈臻、吳秀鳳、江建德、廖家璧、江彩玫於本院調查中之陳述及廣銷公司登記卷宗影本。又被告丙○○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人偽刻甲○○印章,及利用不知情之黃珈臻會計事務所職員江建德偽造附表編號一至六之私文書,並持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辦理廣銷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均為間接正犯。又利用江建德一次同時行使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偽造私文書,為同種類想像競合犯。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偽造之文書上,偽造之「甲○○」印文十三枚及被告丙○○偽造之「甲○○」印章一枚,雖未扣案,惟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
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具體求刑,本院認其求刑為適當,爰於被告求刑之範圍內量刑如主文。又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修正,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前,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依照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 愈 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 彥 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 表:
┌──┬────────────────────────────────┐│編號│ │├──┼────────────────────────────────┤│一 │廣銷公司八十六年九月變更登記申請書董事欄下「甲○○」印文一枚 │├──┼────────────────────────────────┤│二 │廣銷公司八十六年九月五日修正之章程後附股東欄下「甲○○」印文一枚│├──┼────────────────────────────────┤│三 │廣銷公司八十六年九月五日股東同意書(出資轉讓及變更負責人)股東欄││ │下「甲○○」之印文一枚、同意書內文事項中「甲○○」印文四枚、同意││ │書後附甲○○國民身分證影本下方「甲○○」印文一枚 │├──┼────────────────────────────────┤│四 │廣銷公司股東名簿「甲○○」印文一枚 │├──┼────────────────────────────────┤│五 │廣銷公司八十六年九月五日章程修正對照表後附股東欄下「甲○○」印文││ │一枚 │├──┼────────────────────────────────┤│六 │廣銷公司八十六年九月變更負責人後之變更登記事項卡(一式三份,經審││ │核後,一份存檔、一份送經濟部、一份發交申請人)公司負責人欄下「林││ │鎮儒」印文一枚(一式三份共三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