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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340 號刑事裁定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四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其刑之執行(九十一年度聲免刑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二0八號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屆滿三月,成效評定為合格,再經該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0八六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迄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七日保護管束期滿。經查,被告於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間,屢經採尿送驗,均無毒品反應,足見被告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有本署九十年度戒執護字第二八0號保護管束執行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育 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提 幸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裁判案由:免除刑之執行
裁判日期:2002-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