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吳佳育律師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一時失去理智(飲酒後之狀況),鑄成大錯,深感後悔不已,但錯已發生,被告願接受應得之制裁,然無法到被害人林麗鳳墓前懺悔及慰問家屬,深以為憾;被告係一時氣憤錯手,非故意殺人。另被告事發至今,家破事敗,一切問題均無法處理,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使被告能出所與被害人家屬洽談和解事宜,保證隨傳隨到等語。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並仍有羈押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堭 儀
法 官 陳 章 榮法 官 李 昆 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佩 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