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一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訂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進行審理程序,顯已就相關事證予以查明,而被告現今亟盼協助檢警單位緝拿主嫌吳文財及林進財,應無逃亡之虞。加以被告父母及幼子均賴被告照料,亦十分想念被告,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第二法庭
法 官 李 昆 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佩 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