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 由受刑人因盜匪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述案件之判決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 愈 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彥 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