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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38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死亡,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 潔 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柳 瑞 宗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