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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吳佳育律師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堭 儀

法 官 陳 章 榮法 官 李 昆 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佩 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裁判日期:2002-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