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六○號家庭暴力之傷害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英 花
法 官 王 梅 英法 官 李 建 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