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五號
附民原告 蔡淑蓮
己○○丑○○子○○癸○○申○○丁○○甲○○天○○酉○○丙○○地○○寅○○戊○○壬○○○卯○○午○○庚○○○辛○○巳○○亥○○辰○○兼右二十三人
訴訟代理人戌○○附民被告 未○○
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九七號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英 花
法 官 李 育 仁法 官 曾 家 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樠 株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