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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7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一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俊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秋 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03-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