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八八號
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王冠瑋律師被 告 天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代 表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駁回再議之處分(九十二年度上聲議字第四一八二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乙○以被告天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涉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等罪,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為不起訴處分後(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四○號),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聲議字第四一八二號處分書認聲請人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
三、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告所設之排水溝均高於路面三、四十公分,雨水無法流入排水溝。且排水溝工程尚未完工,高處之水縱有部分流入排水溝,因尚未完工,流入排水溝之水最終亦將沖刷路面而下,根本無法發揮排水功能。又被告將水溝口堵住,水流無法流入排水溝宣洩,故豪雨所帶來大量雨水遂沿著路面挾帶泥土沖刷而下,將聲請人等數十坪之土地沖失。
(二)被告於九十年十月三日經檢查未做好施工中之臨時防護設施與未核准先行施作部分道路及其附屬設施,而納莉颱風係九十年九月十七日來襲,聲請人之損害皆係由於被告未做好施工中之臨時防護設施與未核准先行施作部分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所導致。
四、經查:
(一)台北市士林區住六之六自辦市地重劃區開發工程由市地重劃之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重劃大隊)准予開發許可,其水土保持計畫亦經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委託台灣省水土保持技師工會審查核准在案,並經「住六之六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依相關規定程序申報開工,該開發案現有施工項目均屬公共設施,如計畫道路、排水系統、道路護坡及滯洪沈砂池等設施,除九十年二月九日及十月三日未做好施工中之臨時防災設施與未核准先行施作部分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經該局依違反水土保持法科處罰鍰並限期改正外,該開發案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申報開工至今,均經台北市政府建設局每月會同臺北市土地重劃大隊、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等相關單位定期實施水土保持監督檢查結果,住六之六自辦市地重劃區目前相關施工過程仍依據所核准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等情,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北市警分刑字第○九一六一四六三二○○號函、九十年六月起至九十一年三月止之水土保持計劃施工監督檢查紀錄九份、台北市政府建設局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北市建四字第○九一三一八九一三○○號函附於原偵查卷可稽。
(二)聲請人雖認排水溝並無排水功能。然該台北市士林區住六之六自辦市地重劃區開發工程之水土保持計畫業經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委託台灣省水土保持技師工會審查核准在案,而該開發案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申報開工至今,均經台北市政府建設局每月會同臺北市土地重劃大隊、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等相關單位定期實施水土保持監督檢查結果,並未針對排水溝認定有未依水土保持計畫實施之情形,故尚難認定被告就此部分有違反水土保持法之行為。
(三)查台北市士林區住六之六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表人董岐山於九十年十月三日經台北市政府以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施作,處罰鍰新台幣十萬元,有台北市政府九十年十月三日府建五字第九○○八七七八五○○號函影本一份附卷可稽。訊據證人即台北市政府建設局承辦人陳聖義證稱: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到現場做定期檢查,發現施工單位已於基地內重要道路設置防災砂包,惟部分砂包堆置位置、方向有誤,且有破損現象,請施工單位於九十年八月十日完成改正,A滯洪沈砂池內有土石淤積現象,請施工單位於九十年八月十日前清疏完成;嗣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複查,上述兩項輕微缺失,檢查結果已依照規定改正,惟另發現該重劃區內有增闢六條道路,即依水土保持法之規定對水土保持義務人即台北市士林區住六之六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代表人董岐山處罰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訊問筆錄)。故於九十年九月十七日納莉颱風前,「台北市士林區住六之六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於○○區○○○○○道路,而有違反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條規定,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之情形,應可認定。
(四)惟本件應審究者,為上開違反水土保持法之行為是否致生水土流失之結果。訊據證人即台北市政府建設局承辦人陳中豪證稱:其為屏東科投大學水土保持系畢業,並經高考及格,也有水土保持技師的資格;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與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警員至現場勘查,其依據專業知識及參照現場地形圖判斷,認為聲請人土地的位置是在重劃區的位置的下方,是在同一個集水區,但不是所有重劃區的水都會到這邊來;納莉颱風的降雨量很大,台北市有四百多處的災害,聲請人的土地與重劃區是屬於同一個集水區,而且在溪溝的旁邊,整個集水區的水都會匯流到這個溪溝,影響無法就單一的開發點來認定,應該認為是整個集水區的開發所造成的;而且聲請人的土地距離○○○區○○段距離,開發是會造成影響,但不是很直接的影響;聲請人土地旁邊的溪流是台北第○五八號土石流潛勢溪流,該溪流的集水區很大,他的土地在土石流潛勢溪流旁邊本來就有很大的風險;重劃區的水土保持計劃都有做,道路有很多條不是只有這六條,六條道路也不是所有的水都匯流到他的土地旁的溪溝,所以沒有辦法直接去認定聲請人土地流失○○○區○設○道路有關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訊問筆錄),並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勘驗紀錄一份附於原偵查卷可參。故依上開證人之證詞,尚難認定被告增闢道路之行為造成聲請人土地流失。
五、本件聲請人雖執首揭理由認被告涉有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罪嫌,而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偵查卷,並為必要之調查,認為原檢察官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分別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並無不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仍執聲請再議之陳詞,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不當,核無足採,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王沛雷法 官 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恆壽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