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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13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右列被告因常業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六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丁○○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丁○○曾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先後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四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丁○○自八十九年六月間起,在台北市○○○路○○○號開設中華當舖,並在中國時報刊登「中華汽車借款,分期車可,免留車,政府立案,中小企業可超貸,北市○○○路○○○號,00000000」之分類廣告,或以店面招牌廣告吸引客戶,使急需用錢之不特定人於急迫之際,至該當舖借款,而為左列重利行為:

㈠丁○○並未依當舖管理規則或當舖業法之規定,實際收取典當之汽車,而係由借

款人於借款時書立保管單、當票、汽車借出駛用保管單、典當借據收據、委託切結書等文件,意在使借款人切結若未能於約定時間償還借款,則當舖有權處理借款人之汽車,並質押借款人之行車執照、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要求借款人簽發本票作為擔保,而利用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急迫而需借款之際,以一個月(三十日)為一期,並預扣第一期利息之方式,而盤剝月利約百分之九至十二,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人,並曾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繳付利息。

㈡丁○○利用辛○○因廠商請款,需款孔急,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接受辛○

○典當汽車而貸與新台幣(下同)四十萬元,當場先扣三萬九千元,僅交付三十六萬一千元;於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復接受辛○○典當汽車,連同前欠二十萬元,另貸與二十萬元,並先扣三萬九千元,實付十六萬一千元;於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再次接受辛○○典當汽車,連同前欠二十萬元,另貸與二十萬元,現扣三萬九千元,實付十六萬一千元,並自九十年八月、九月、十月按月向辛○○收取三萬九千元,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㈢丁○○於九十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接受甲○○以票貼方

式質借現金,而收取月利百分之十二,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詳如附表二、三。

丁○○並以此方式借款收取重利為常業。經警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持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扣案證物」欄及附表四所示之物。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報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之被告丁○○雖坦承借款予附表一、二、三之人,並收取附表一所示金額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重利之犯行,辯稱:其經營之當舖,於當舖業管理規則有效之時代,係依該規則之規定,收取月息九分,嗣當舖業法通過後,則依當舖業法之規定收取月息四分,倉棧費百分之五,有當票可證,惟因借款人或有使用汽車之需要,借款人向其借用車輛,另收取每一萬元每日十元之費用,與全省各汽車當舖並無不同,應非屬重利犯行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借用人雖將車輛借出,並未實際停放於當舖,惟被告向他人租用停車場,每月仍須支付一定租金,是借用人雖未將車輛停放當舖,仍應支付倉棧費;至於借用人於典當汽車後,另向被告借用汽車,係另一民事關係,車輛借出後,可能會有紅單、稅費、耗損或尋車等費用產生,故另向借用人收取費用,此部分並非借款之利息,縱認被告此舉違反當舖業法之規定,亦僅應負行政責任,尚難以重利罪相繩云云。經查:

㈠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甲○○、丙○○、己○、辛○○、游春生、戊○○、乙

○○、莊自強、袁振雄、壬○○、庚○○等人分別於警訊、偵查或本院調查時證述綦詳,並有如附表一「扣案證物」欄所示物品扣案可資佐證。

㈡被告及辯護人雖以上開各情置辯,惟查:

⒈按當舖業,指依法申請許可,專以經營「質當」為業之公司或商號;而所謂「

質當」係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並交付於當舖業,向其借款、支付利息之行為。為規範當舖業之經營,當舖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當舖業之月息利率,由內政部警政署、直轄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等有關機關及該同業公會依照當地銀行業擔保放款通行利率,參酌物價指數、當地經濟情況及公營當舖利率分別議定之。」第十八條規定「當舖業除收取月息並得酌收棧租費及保險費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費用」、「前項棧租費及保險費之最高額,合計不得超過收當月息百分之五」、第三十條規定「當舖業違反本規則者,由主管機關視其情節予以警告或撤銷其營業許可執照,如有違反刑法或其他法律者依法處理。」而前開當舖業管理規則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廢止,依九十年六月六日公布之當舖業法第十一條規定「當舖業應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將下列事項揭示::::三、以年率為準之利率」、「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八」、第二十條規定「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前項倉棧費之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又,刑法之重利罪,以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為其要件。所謂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情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是當舖業者如依前開當舖業管理規則、當舖業法之規定收當財物,並依前開規定收取利息及費用,縱收取之利息較一般民間借款利率為高,因屬依法令之行為,而得阻卻違法。反之,當舖業者如僅係打著當舖的名號,但實際上並未依當舖業管理規則、當舖法之規定收受持當人交付之動產;或收受他人典當之動產,但不依法律之規定收取利息、費用,則其貸與他人金錢收取利息,即與一般錢莊無異,如收取利息,與原本顯不相當者,即可能該當於刑法重利罪,而不得謂係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

⒉查被告以經營中華當舖為名,但其接受附表一所示之人借款,並未實際收受附

表一所示之人交付汽車,且未交付當票予附表一所示之人,此據證人甲○○、己○、辛○○、庚○○、壬○○、游春生、戊○○、乙○○、莊自強、袁振雄、丙○○等人於警訊、偵查中證述甚明。是被告借款予附表一所示之人之行為及借款予甲○○並收取票據貼現之行為(詳如附表二、三),既非當舖業「質借典當」之行為,自無從適用當舖業舊時得收取九分月息,現在依當舖業法得收取四分月息(年息百分之四十八)、倉棧費百分之五之規定;被告假借當舖收取倉棧費、汽車使用費之名,按借款金額每月加收借款金額五分、三分之金額,因均屬收取借款人為借款而支付之對價,自應計入利息。準此,被告借款予附表一所示之人,收取之月息為百分之九或百分之十二,換算年息計算即為百分之一百零八、百分之一百四十四。被告接受辛○○典當汽車借款四十萬元,收取三萬九千元之利息,換算月息為百分之九點七五,年息為百分之一百十七,與原本均顯不相當。被告借款予甲○○收取附表二、三月息百分之十二,即年息百分之一百四十四之利息,與原本亦顯不相當。

⒊且如附表一所示借款人及辛○○、甲○○,均分別證述其借款原因為急需用錢

繳納信用卡費用、支付貨款或發放薪資不等,詳如附表一「借款原因」欄所示,足見被告之行為,該當於刑法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而貸予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構成要件。又,被告前述借款行為並非遵守當舖業管理規則、當舖業法之規定,自不得主張係依法令而為之行為而阻卻違法。㈢至於借款人林明輝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向被告借款五萬元,雖先扣利息六千元

,實拿四千元,折合借款月息亦為百分之十二。惟因林明輝於警詢時並未陳明借款原因,既無確切證據足以認定其係因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向被告借款並繳付重利,依罪疑為輕之證據法則,本院並未認定被告借款予林明輝係屬重利之犯行,附此敘明。

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尚非可採。事證明確,其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常業重利罪。附表一編號四、五、七、八、九之事實,雖未經檢察官起訴,然與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由本院併予審理。被告曾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先後於八十九年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四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手段、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等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如附表一扣案證物欄所示物品,係借款人所有擔保借款所用之物,非屬被告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表四所示扣案物品,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常業重利犯罪用之物,此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秀枝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文 卿

法 官 李 昆 霖法 官 洪 慕 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趙 彩 彤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 │ 利息算法 │借款原因│ 扣案證物 ││ │ │ │金額 │ │ │ ││ │ │ │ │ │ │ │├──┼───┼────┼───┼──────┼────┼───────┤│一 │甲○○│89.6 │十七萬│三十天為一期│經營嘉爵│ ││ │ │ │ │,每期利息二│襪品專賣│ ││ │ │ │ │萬零四百元,│店,急需│ ││ │ │ │ │利息先扣,實│錢周轉。│ ││ │ │ │ │拿十四萬九千│ │ ││ │ │ │ │六百元。給付│ │ ││ │ │ │ │利息至九十一│ │ ││ │ │ │ │年四月。 │ │ │├──┼───┼────┼───┼──────┼────┼───────┤│二 │丙○○│89.09.16│十萬元│一個月一期,│急需錢週│國民身分證影本││ │ │ │ │每期利息一萬│轉 │、行車執照正本││ │ │ │ │二千元,利息│ │、本票、保管單││ │ │ │ │先扣,實拿八│ │、當票、汽車借││ │ │ │ │萬八千元。折│ │出駛用保管單、││ │ │ │ │合月息百分之│ │委託切結書、典││ │ │ │ │十二。至九十│ │當借款收據 ││ │ │ │ │年七月止,陸│ │ ││ │ │ │ │續繳息多次。│ │ │├──┼───┼────┼───┼──────┼────┼───────┤│三 │己 ○│89.10.31│各五萬│一個月為一期│朋友急需│國民身分證影本││ │ │89.11.29│元 │,每期利息六│用錢,為│、行車執照正本││ │ │ │ │千元,當場扣│了幫朋友│、本票二張、保││ │ │ │ │息六千元。相│遂向商志│管單、當票、典││ │ │ │ │當於月息百分│聖借款 │當借款收據二張││ │ │ │ │之十二。 │ │、委託切結書、││ │ │ │ │ │ │汽車借出駛用保││ │ │ │ │ │ │管單、汽機車過││ │ │ │ │ │ │戶申請登記單 │├──┼───┼────┼───┼──────┼────┼───────┤│四 │辛○○│90.1.17 │二十萬│一個月為一期│廠商請款│國民身分證影本││ │ │ │ │,每期利息二│急需錢週│四張、行照正本││ │ │ │ │萬四千元,繳│轉 │、當票、本票二││ │ │ │ │四個月。 │ │張、支票三張、││ │ │90.6.14 │二十萬│一個月繳二萬│ │典當借款收據二││ │ │ │ │四千元利息。│ │張、委託切結書││ │ │ │ │ │ │、汽車借出駛用││ │ │ │ │ │ │保管單、汽機車││ │ │ │ │ │ │過戶申請登記單││ │ │ │ │ │ │、汽機車買賣合││ │ │ │ │ │ │約及汽車完稅及││ │ │ │ │ │ │保險資料 │├──┼───┼────┼───┼──────┼────┼───────┤│五 │游春生│90.5上旬│三萬五│扣四千二百元│週轉不靈│ ││ │ │及6月上 │千元、│,實拿三萬零│缺錢急用│ ││ │ │旬 │三萬五│八百元,九十│(要繳汽│ ││ │ │ │千元 │一年一月至四│車分期貸│ ││ │ │ │ │月已繳四次利│款) │ ││ │ │ │ │息。折合月息│ │ ││ │ │ │ │百分之十二 │ │ │├──┼───┼────┼───┼──────┼────┼───────┤│六 │戊○○│90.06.13│八萬元│一個月為一期│急需用錢│ ││ │ │90.09.25│、二萬│,每期利息九│繳納汽車│ ││ │ │ │五千元│千六百元、三│貸款及貨│ ││ │ │ │ │千元,利息先│款 │ ││ │ │ │ │扣,實拿七萬│ │ ││ │ │ │ │零四百元、二│ │ ││ │ │ │ │萬二千元。折│ │ ││ │ │ │ │合月息為百分│ │ ││ │ │ │ │之十二。已繳│ │ ││ │ │ │ │利息十次共十│ │ ││ │ │ │ │二萬三千元。│ │ │├──┼───┼────┼───┼──────┼────┼───────┤│七 │乙○○│90.08.27│五萬元│一個月為一期│急需用錢│ ││ │ │ │ │,每期利息六│繳納信用│ ││ │ │ │ │千元,當場先│卡費用 │ ││ │ │ │ │扣,實拿四萬│ │ ││ │ │ │ │四千元。折合│ │ ││ │ │ │ │月息為百分之│ │ ││ │ │ │ │十二。已繳三│ │ ││ │ │ │ │次利息共一萬│ │ ││ │ │ │ │八千元。 │ │ │├──┼───┼────┼───┼──────┼────┼───────┤│八 │莊自強│91.01.06│三萬元│一個月為一期│急需用錢│ ││ │ │ │ │,每期利息二│繳信用卡│ ││ │ │ │ │千七百元,利│費用 │ ││ │ │ │ │息先扣。折合│ │ ││ │ │ │ │月息百分之九│ │ ││ │ │ │ │。已繳二次利│ │ ││ │ │ │ │息五千四百元│ │ ││ │ │ │ │。 │ │ │├──┼───┼────┼───┼──────┼────┼───────┤│九 │袁振雄│90.11.05│六萬五│一個月一期,│急需用錢│ ││ │ │ │千元 │每期利息五千│ │ ││ │ │ │ │八百五十元,│ │ ││ │ │ │ │利息先扣,實│ │ ││ │ │ │ │拿五萬九千一│ │ ││ │ │ │ │百五十元。折│ │ ││ │ │ │ │合月息百分之│ │ ││ │ │ │ │九。已繳四次│ │ ││ │ │ │ │利息。 │ │ │├──┼───┼────┼───┼──────┼────┼───────┤│十 │壬○○│91.02.18│十三萬│一個月利息一│週轉不靈│國民身分證正本││ │ │ │元 │萬五千六百元│缺錢使用│(已發還) ││ │ │ │ │,當場扣息,│ │ ││ │ │ │ │實拿十一萬四│ │ ││ │ │ │ │千四百元;另│ │ ││ │ │ │ │於91.03.19繳│ │ ││ │ │ │ │息一萬五千六│ │ ││ │ │ │ │百元。相當於│ │ ││ │ │ │ │月息百分之十│ │ ││ │ │ │ │二。已付三個│ │ ││ │ │ │ │月利息。 │ │ │├──┼───┼────┼───┼──────┼────┼───────┤│十一│庚○○│91.03.27│三萬元│一個月為一期│做鷹架工│國民身分證正本││ │ │ │ │,每期利息三│程,周轉│(已發還) ││ │ │ │ │千六百元。相│困難發不│ ││ │ │ │ │當於月息百分│出工程款│ ││ │ │ │ │之十二。 │ │ │└──┴───┴────┴───┴──────┴────┴───────┘附表二:甲○○票貼借款付息情形—有兌現部分┌────┬────┬──────┬────┬────┬───┬────┐│借款日 │票面金額│支票兌現日期│利息天數│ 利 息 │實 拿│相當月息│├────┼────┼──────┼────┼────┼───┼────┤│90.08.20│ 293000 │90.11.20 │ 96 │ 112512 │180488│ 12﹪ │├────┼────┼──────┼────┼────┼───┼────┤│90.08.25│ 200000 │90.11.25 │ 97 │ 77600 │122400│ 12﹪ │├────┼────┼──────┼────┼────┼───┼────┤│90.08.27│ 178800 │90.11.27 │ 96 │ 68659 │110141│ 12﹪ │├────┼────┼──────┼────┼────┼───┼────┤│90.08.29│ 60000 │90.11.29 │ 93 │ 22320 │ 37680│ 12﹪ │├────┼────┼──────┼────┼────┼───┼────┤│90.08.30│ 250000 │90.11.30 │ 93 │ 93000 │157000│ 12﹪ │├────┼────┼──────┼────┼────┼───┼────┤│90.09.05│ 287000 │90.12.05 │ 98 │ 112504 │174496│ 12﹪ │├────┼────┼──────┼────┼────┼───┼────┤│90.09.05│ 390000 │90.12.05 │ 93 │ 145080 │244920│ 12﹪ │├────┼────┼──────┼────┼────┼───┼────┤│90.09.10│ 169400 │90.12.10 │ 93 │ 63017 │106383│ 12﹪ │├────┼────┼──────┼────┼────┼───┼────┤│90.09.15│ 60000 │90.12.15 │ 95 │ 22800 │ 37200│ 12﹪ │├────┼────┼──────┼────┼────┼───┼────┤│90.09.15│ 220000 │90.12.15 │ 98 │ 86240 │133760│ 12﹪ │├────┼────┼──────┼────┼────┼───┼────┤│90.09.20│ 400000 │90.12.20 │ 93 │ 148800 │251200│ 12﹪ │├────┼────┼──────┼────┼────┼───┼────┤│90.09.25│ 290000 │90.12.25 │ 96 │ 111360 │178640│ 12﹪ │├────┼────┼──────┼────┼────┼───┼────┤│90.09.25│ 120000 │90.12.25 │ 93 │ 44640 │ 75360│ 12﹪│├────┼────┼──────┼────┼────┼───┼────┤│90.09.30│ 300000 │90.12.31 │ 94 │ 112800 │187200│ 12﹪ │├────┼────┼──────┼────┼────┼───┼────┤│90.10.04│ 115000 │91.01.04 │ 93 │ 42780 │ 72220│ 12﹪ │├────┼────┼──────┼────┼────┼───┼────┤│90.10.05│ 244000 │91.01.05 │ 95 │ 92720 │151280│ 12﹪ │├────┼────┼──────┼────┼────┼───┼────┤│90.10.08│ 346000 │91.01.08 │ 96 │ 132864 │213136│ 12﹪ │├────┼────┼──────┼────┼────┼───┼────┤│90.10.09│ 355000 │91.01.09 │ 98 │ 139160 │215840│ 12﹪ │├────┼────┼──────┼────┼────┼───┼────┤│90.10.10│ 350000 │91.01.10 │ 93 │ 130200 │219800│ 12﹪ │├────┼────┼──────┼────┼────┼───┼────┤│90.10.14│ 500000 │91.01.14 │ 93 │ 186000 │314000│ 12﹪ │├────┼────┼──────┼────┼────┼───┼────┤│90.10.22│ 200000 │91.01.22 │ 97 │ 77600 │122400│ 12﹪ │├────┼────┼──────┼────┼────┼───┼────┤│90.10.22│ 65000 │91.01.22 │ 93 │ 24180 │ 40820│ 12﹪ │├────┼────┼──────┼────┼────┼───┼────┤│90.10.25│ 450000 │91.01.25 │ 93 │ 167400 │282600│ 12﹪ │├────┼────┼──────┼────┼────┼───┼────┤│90.10.25│ 400000 │91.01.25 │ 93 │ 148800 │251200│ 12﹪ │├────┼────┼──────┼────┼────┼───┼────┤│90.10.30│ 255000 │91.01.30 │ 93 │ 94860 │160140│ 12﹪ │├────┼────┼──────┼────┼────┼───┼────┤│90.10.30│ 287000 │91.01.30 │ 98 │ 112504 │174496│ 12﹪ │├────┼────┼──────┼────┼────┼───┼────┤│90.11.01│ 380000 │91.02.01 │ 93 │ 141360 │238640│ 12﹪ │├────┼────┼──────┼────┼────┼───┼────┤│90.11.05│ 550000 │91.02.05 │ 97 │ 213400 │336600│ 12﹪ │├────┼────┼──────┼────┼────┼───┼────┤│90.11.05│ 177320 │91.02.05 │ 94 │ 66672 │110648│ 12﹪ │├────┼────┼──────┼────┼────┼───┼────┤│90.11.05│ 178160 │91.02.05 │ 94 │ 66988 │111172│ 12﹪ │├────┼────┼──────┼────┼────┼───┼────┤│90.11.05│ 65000 │91.02.05 │ 94 │ 24440 │ 40560│ 12﹪ │├────┼────┼──────┼────┼────┼───┼────┤│90.11.06│ 500000 │91.02.06 │ 94 │ 188000 │312000│ 12﹪ │├────┼────┼──────┼────┼────┼───┼────┤│90.11.26│ 350000 │91.02.26 │ 93 │ 130200 │219800│ 12﹪ │├────┼────┼──────┼────┼────┼───┼────┤│90.11.28│ 133000 │91.02.28 │ 94 │ 50008 │ 82992│ 12﹪ │├────┼────┼──────┼────┼────┼───┼────┤│90.11.28│ 343000 │91.02.28 │ 94 │ 128968 │214032│ 12﹪ │├────┼────┼──────┼────┼────┼───┼────┤│90.11.28│ 420000 │91.02.28 │ 98 │ 164640 │255360│ 12﹪ │├────┼────┼──────┼────┼────┼───┼────┤│90.11.28│ 130000 │91.02.28 │ 98 │ 50960 │ 79040│ 12﹪ │├────┼────┼──────┼────┼────┼───┼────┤│90.11.28│ 70000 │91.02.28 │ 94 │ 26320 │ 43680│ 12﹪ │├────┼────┼──────┼────┼────┼───┼────┤│90.12.05│ 116000 │91.03.05 │ 94 │ 43616 │ 72384│ 12﹪ │├────┼────┼──────┼────┼────┼───┼────┤│90.12.06│ 380000 │91.03.06 │ 96 │ 145920 │234080│ 12﹪ │├────┼────┼──────┼────┼────┼───┼────┤│90.12.06│ 120000 │91.03.06 │ 91 │ 43680 │ 76320│ 12﹪ │├────┼────┼──────┼────┼────┼───┼────┤│90.12.06│ 500000 │91.03.06 │ 91 │ 182000 │318000│ 12﹪ │├────┼────┼──────┼────┼────┼───┼────┤│90.12.10│ 362000 │91.03.10 │ 95 │ 137560 │224440│ 12﹪ │├────┼────┼──────┼────┼────┼───┼────┤│90.12.13│ 500000 │91.03.13 │ 96 │ 192000 │308000│ 12﹪ │├────┼────┼──────┼────┼────┼───┼────┤│90.12.20│ 277000 │91.03.20 │ 96 │ 106368 │170632│ 12﹪ │├────┼────┼──────┼────┼────┼───┼────┤│90.12.26│ 50000 │91.03.26 │ 91 │ 18200 │ 31800│ 12﹪ │└────┴────┴──────┴────┴────┴───┴────┘附表三:甲○○票貼借款付息情形—未兌現部分┌────┬────┬──────┬────┬────┬───┬────┐│借款日 │票面金額│支票未兌現日│利息天數│ 利 息 │實 拿│相當月息│├────┼────┼──────┼────┼────┼───┼────┤│90.12.27│ 348000 │ 91.03.27 │ 94 │ 130848 │217152│ 12﹪ │├────┼────┼──────┼────┼────┼───┼────┤│90.12.27│ 550000 │ 91.03.27 │ 94 │ 206800 │343200│ 12﹪ │├────┼────┼──────┼────┼────┼───┼────┤│90.12.28│ 420000 │ 91.03.28 │ 91 │ 152880 │267120│ 12﹪ │├────┼────┼──────┼────┼────┼───┼────┤│90.12.31│ 350000 │ 91.03.31 │ 94 │ 131600 │218400│ 12﹪ │├────┼────┼──────┼────┼────┼───┼────┤│90.12.31│ 350000 │ 91.03.31 │ 91 │ 127400 │222600│ 12﹪ │├────┼────┼──────┼────┼────┼───┼────┤│91.01.04│ 620000 │ 91.04.04 │ 91 │ 225680 │394320│ 12﹪ │├────┼────┼──────┼────┼────┼───┼────┤│91.01.09│ 200000 │ 91.04.09 │ 94 │ 75200 │124800│ 12﹪ │├────┼────┼──────┼────┼────┼───┼────┤│91.01.10│ 280000 │ 91.04.10 │ 91 │ 101920 │178080│ 12﹪ │├────┼────┼──────┼────┼────┼───┼────┤│91.01.18│ 400000 │ 91.04.12 │ 88 │ 140800 │259200│ 12﹪ │├────┼────┼──────┼────┼────┼───┼────┤│91.01.25│ 570000 │ 91.04.12 │ 78 │ 177840 │392160│ 12﹪ │├────┼────┼──────┼────┼────┼───┼────┤│91.01.31│ 100000 │ 91.04.10 │ 70 │ 28000 │ 72000│ 12﹪ │├────┼────┼──────┼────┼────┼───┼────┤│91.02.06│ 450000 │ 91.04.16 │ 73 │ 131400 │318600│ 12﹪ │├────┼────┼──────┼────┼────┼───┼────┤│91.02.28│ 240000 │ 91.04.18 │ 53 │ 50880 │189120│ 12﹪ │├────┼────┼──────┼────┼────┼───┼────┤│91.03.06│ 166400 │ 91.04.20 │ 45 │ 29952 │136448│ 12﹪ │├────┼────┼──────┼────┼────┼───┼────┤│91.03.26│ 100000 │ 91.04.10 │ 16 │ 6400 │ 93600│ 12﹪ │└────┴────┴──────┴────┴────┴───┴────┘附表四:

┌──────────────┬──────┐│ 品 名 │ 數 量 │├──────────────┼──────┤│借款人聯絡簿 │ 一本 │├──────────────┼──────┤│帳冊 │ 一本 │└──────────────┴──────┘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
裁判日期:200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