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徐國勇律師
李冠宜律師楊廣明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茲因被告業經本院以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在案(尚未確定),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二、本裁定業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當庭宣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雷 雯 華
法 官 李 育 仁法 官 吳 祚 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立 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