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人堡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右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張人堡自民國玖拾叁年柒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張人堡因強盜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強盜殺人等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先後殺害兩人,尚有證據待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著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執行羈押,並依序於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及同年五月八日起各延長羈押一次,雖本案業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審結宣判,惟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雷 雯 華
法 官 王 俊 雄法 官 李 育 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玉 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