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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2 年附民字第 6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六八號

原 告 丙○○被 告 乙○○

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六五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無

(二)陳述:如附件所示。

(三)證據:無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竊佔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因與有罪之違反都市計劃法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竊佔罪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吉

法 官 陳 章 榮法 官 張 國 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 佳 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0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