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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3 年易字第 15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易字第15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吳金棟 律師

鄭重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2355號)及移請併案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053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887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7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共同連續以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 實

一、乙○○自91年3 月間起係「永旭債務處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旭公司)負責催討民間債務之實際經營者,分別與己○○、丙○○、戊○○、涂鑄健、寅○○及年籍不詳(其中一人綽號「阿祥」)等成年人間,基於共同妨害人行使權利、恐嚇安全、無故侵入住宅、加重譭謗及毀損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以如附表所示之手法共同連續以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恐嚇他人安全、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毀損他人財物及以張貼告示譭謗他人名譽(各次犯行之人數、時間、地點、手段及被害人等均詳如附表所示),嗣分別經各被害人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辰○○、甲○○○、子○○、巳○○、辛○○、庚○○、壬○○○及丑○○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萬華分局、士林分局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分別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請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堅決否認有何上揭妨害自由等犯行,辯稱:㈠伊有受債權人林英章之委任去辰○○的代書事務所,但當天伊並未灑冥紙,亦未說恐嚇的話。㈡方麗玲的債務是己○○受委任帶伊去的,資料是己○○提供的,伊很客氣的對甲○○○說請她女兒出面,伊只與她談了十幾分鐘,後續的事情伊就不清楚了。㈢伊92年8 月間固有去子○○住處,但伊沒有下車,是己○○叫伊去的,伊沒有貼海報,也沒有灌三秒膠。㈣汪順良的債務不是伊處理,是己○○處理的,伊只去過丑○○新生北路住處,其餘地點均未去過,伊與本案無關云云。惟查,㈠上揭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士林地檢署92年度偵字第2355號)

,業據證人即被害人辰○○於本院審理時證述:「91年12月23日上午10時許,乙○○、丙○○、戊○○、寅○○、涂鑄鍵一起來我的事務所,他們在我事務所大吼大叫,我請他們出去,警察建議我到派出所,他們就會一起去」「(問:乙○○有無在你事務所撒冥紙?)有的,有照片為證,我在場看到,左右鄰居也看到」「(問:欠錢還錢,遇到鬼還不知死活?是誰講的?)我沒有抬頭看是誰講這話,但我有聽到他們這樣講」「(問:91年12月23日有無進入你家?)有的,到我家裡面去撒冥紙,一樓的是住家兼辦公室。撒冥紙是在前面辦公室的部份」「(問:被告5 人是否都有進入你事務所?)有的」「(問:被告他們冥紙是在辦公室內外都撒?)是的,他們被我趕出去,又再進來撒,他們每個人都有進來撒,同時內外都有灑。他們在撒冥紙之前就在事務所外面恐嚇我說:遇到鬼,不知死活等語」「乙○○主談,而且其他兄弟都聽他的命令,文件也是他出示的」「(問:當日的行為有無侵入你的住宅?)進入我事務所當天算起來是沒有侵入我的住宅,前一天到我家裡,是有侵入我的住宅,那天乙○○也有去,也是4 、5 個去我家。一樓是前半部是事務所,後半部是住家,我的事務所及住家沒有很嚴格的區隔,冥紙整個走道都是。他們在撒冥紙時,我有跟他說,你們這樣子是不對的,若不停止的話,我會告你們。他們還是沒有停止,繼續撒冥紙」「(問:當天被告等的行為是否會令你害怕?)會的,到現在我心理都還有陰影」等語綦詳(本院93年12月13日審判筆錄),核與同案被告丙○○、戊○○、涂鑄健、寅○○及證人林英章、陳盛子分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述之情大致相符,此外併有現場照片、委任書、民事判決、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按,且共犯丙○○、戊○○、涂鑄健及寅○○等人所涉妨害自由犯行,亦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正本可考,此部份事證已臻明確,犯行堪予認定。

㈡上揭如附表所示之犯行(板板橋地檢署93年度偵字第9887

號),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巳○○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問:92年8 月29日凌晨4 點在中和市○○路○○號2 樓之1是否被被告潑糞?)我沒有看到,我早上7 點25分去報案,但8 月29日凌晨快1 點的時候,有兩個男的,來按我門鈴,說我認不認識王玲,我說不認識,不關我的事,他就說,我姓余,就是當庭的被告,第二天早上起來就發現我家裡被潑糞,牆壁有寫王玲欠債,出面解決」「(問:同一天在中和市○○路○○號和76號有無看到被告潑糞?)我沒有看到,我也不認識王玲」「(問:8 月29日你發現被潑糞的時候有無拍照?)我有拍照」「(問:是否你家被潑糞的照片?(提示板檢92年度偵字1277號33頁反面)鑰匙孔不是我家。我的部份是34至35頁」「我的鑰匙孔被三秒膠黏住」「(問:何時發現?)92年9 月26日早上9 點多發現。我家大門的鑰匙孔,灌膠以後不能用」「(問:經過這些潑糞、牆壁寫欠債不還、大門鑰匙孔被灌膠等事,你心理會害怕?)害怕,我晚上都不敢回家」「(問:8 月29日凌晨被告和另外一個人去按你家的門鈴?)是的,他們到我家按門鈴,問我是否認識王玲,我說我不認識」「我已表明我不認識王玲,被告留自己的電話給我,叫我去聯絡王玲,還說過幾天後他還會來,我還是表明我不認識王玲,他就走了。早上起來就發現樓梯被潑糞便,同時用簽字筆在樓梯間寫,王玲欠債的字」「我明明那天看到是被告理平頭,穿半短褲,吃檳榔,講話口氣不是很兇惡,所以我不會防他,只是沒有想到第二天會有潑糞。被告有走上樓梯,我把鐵門打開,隔著紗門跟他講話」等語(本院93年12月13日審判筆錄)。證人即被害人甲○○○(王玲之母)亦到庭證述:「(問:92年6 月2 日凌晨

4 時許在永和市○○街○○巷○○號○○號1 樓被告有無潑糞?)我沒有親眼看到,但里長有錄影」「(問:被告有無貼:王玲欠債不還等字的字條?)我回家就清掃他潑的糞便。」「(問:92年6 月4 日、5 日你有無跟被告在永和永安捷運站對面的麥當勞見面?)有的,他打電話叫我過去」「(問:他有無恐嚇你?)有的,他有說你要給我1,000,000 元,6月30日以前,現金給我500,000 元,其他的要開票,或是其它,我說我沒有欠你錢,他就說你去跟大樓各住戶各收150,

000 元給我,我又說,他們也沒有欠你錢,被告余就說,你嫌糞潑的不夠多嗎?」「(問:被告有無說:你小孩上學要小心等話?)有的,他說我討債方法很多,是跟我先生講的」「(問:討債方法很多,在何時何處說的?)在我家門口,在第一次潑糞以前說的,大概在5 月底說的」「(問:在麥當勞裡被告說的話,你心理會不會害怕?)當然怕。所以在第二次,潑糞的時候,我就叫孩子不要回家,住到我弟弟家,後來我搬到山上租房子。原來的家不能回」「我鄰居的小女兒上學滑到糞堆裡面,當時正值SARA期間,買不到消毒水,消毒樓梯間、信箱,他連信箱也潑糞(證人低泣)」「我在清理糞便的時候,被告還騎繳踏車在附近徘回,我看到2 次,我還騎摩托車去追被告,但沒有追到。當時我不知道被告是誰,我想他是為方麗玲討債,我就先告方麗玲」「(問:92年6 月13日凌晨4 時許,被告噴三秒膠,你有無親眼看到?)沒有,他都是凌晨在做,我沒有看到」「他把中和市○○路○○○ 巷○○號1 樓整棟樓前面都潑糞」「他從門口樓梯間的縫隙信箱一直○○○區○道路。連停機車的地方也潑了」「92年5 月底來我家叫我還錢的人是被告乙○○」「(問:你如何確認6 次的潑糞,把3 秒膠灌鑰匙孔是被告的行為?)他潑糞以後,我有打電話給他,我有錄音,我問他我搬走了,你為何要去雙和街潑糞,他說我永遠不會放棄」「我非常害怕」「我沒有主動找過他,是他自己到我家裡來的。六月二日貼欠債不還的字條,裡裡外外貼了很多」等語綦詳(本院93年12月13日審判筆錄),核與證人方麗玲、己○○、卯○○分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述情節相符,此外併有現場潑糞照片、本票、檢察官勘驗筆錄等件在偵查卷可按,此部份事證亦臻明確。

㈢上揭如附表所示犯行(士林地檢署93年度偵字第1053號),

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子○○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問:92年8 月12日晚上9 時40分在台北市○○○路○ 段○○○ 巷○○弄○ 號3 樓,你住所樓梯口附近發生何事?)8 月12日有2個穿黑衣服的人到我家門外按我家門鈴,說受蔘藥行的老闆所託來我家討債。我表示我沒有欠債,對方就說是張照蓉與鄭進卿欠錢,要我在3 天後給他答案。我跟他說如果三天後我沒有辦法找到這個人的話,怎麼辦?他就說不管,不管你找誰,我就是3 天後會回來」「(問:92年8 月12日有無人在你家潑糞、貼海報?)當天沒有,後來他潑糞2 次,貼海報好幾次」「(問:92年9 月3 日凌晨4 時20分被告有無在上址作同樣的事情?)9 月1 日有來貼海報,9 月3 日被告來潑糞、貼海報。整棟大樓的人都下來幫我洗大便,他還說叫我不得報警,他手下有200 多人,天天陪我上法院,告的我不能翻身。我跟我先生2 人每天輪流看守,直到警察抓到被告為止」「(問:潑糞是否只有一次?)2 次,9 月20日又來一次,這次面積更廣,9 月3 日那天樓梯間有貼海報,也有在樓梯間寫字,寫我包庇張照蓉,9 月20日又張貼譭謗我、我先生名譽的海報。9 月25日他又來,把我家的鎖灌

3 秒膠,9 月27日他又在我家鄰里的告示牌貼我家要出租的廣告,讓別人來騷擾我。9 月4 日凌晨1 點的時候他打電話來,他自稱「江」,他是討債公司的頭,他說我人沒有找出來,是我的不對」「電話裡面他都自稱是姓余,他留的電話裡面自稱乙○○,他長的什麼樣子,我不知道」「對方說這些話,我非常害怕」「(問:8 月12日當天是否恐嚇你3 天內找到張照蓉,否則不得安寧?)是的」「(問:被告有無在你家附近的信箱電線桿,張貼如卷附的傳單?(提示93年偵字1053號卷第79、80頁)是的,8 月18日、9 月1 日、9月20日都貼一樣的傳單,地點也都一樣,有一次貼在我們巷子,每一戶的大門上」「(問:潑糞的時間是否如偵查卷第

77、78頁?)9 月3 日、9 月20日2 天潑的」「(問:這二次潑糞是否潑在你的樓梯間?)大樓的樓梯,從上面潑下去。9 月3 日有在樓梯間寫字,如偵查卷頁82所附的照片」「(問:9 月25日鑰匙孔被灌三秒膠,是否你的住處?)是的」「(問:被告所為的行為,是否會使你害怕?)是的,從

8 月12日那天我就覺得我的小孩會發生什麼事情」「(問:

9 月15日、9 月25日、9 月27日被告是否貼譭謗你的傳單在你住處附近的大門樓梯間和公告欄,如你的記錄單所載?)是的。9 月25日那天是一、二個年輕人,在我家附近張貼,其他那2 天也有」「8 月10日有2 個人到我家,其中一個長的很像乙○○,警方請我指認相片時,我一下就指認出被告,後來也有看到乙○○本人。我從錄影帶看到的是他開紅色廂型車,下車走進樓梯間」「我之所以對乙○○印象比較深,是在錄影帶裡我有看到」等語綦詳(本院94年1 月3 日審判筆錄),核與證人卯○○於偵查時所述:「(問:海報是你與乙○○去貼的?)是的,乙○○說五號三樓住戶欠錢不還,才用這種方式去要錢,若能夠要回錢的話,要分給我百分之30的酬勞」「(問姚、詹:豬糞何人去潑的?)是我們二人與乙○○去潑的,目的是要給債務人產生壓力,豬糞是癸○○準備的」「(問余、姚、詹:如何進去告訴人住處樓梯間?)當時住戶有人下樓門樓門忘了關,我們就自己偷跑進去」「我只去過一次而已,而豬糞是我與癸○○、乙○○一起去潑的」等語(93年2 月20日偵查筆錄);於本院審理時所證:「(問:92年8 月12日晚上9 時40分有無到台北市○○○路6 段116 巷15弄5 號3 樓附近?)有的,之前有去過,我是跟癸○○去的。是乙○○約我去的。因為他說他有一招很好的要債方式,他說他會去找事主談,談不成的話,他就用潑糞的」「乙○○有一起去。他找我去的時候,他一直拜託我幫他貼廣告。他之前有找過我很多次,但我都拒絕他。後來他跟我說如果有要到錢的話,他就會分我錢,我就幫他貼一下」「我沒有看到被告潑糞的動作,但是我有看到他拿大便進去,我在外面貼廣告」「我沒有看到灌三秒膠的情形。我知道他車上有放AB膠。他說:二罐混合在一起,一下子就硬掉了」「他在車上都會放木棒、大便等一些危險物品」「(問:你有無在92年8 月18日、9 月1 日、9 月15五日、20日、25日、27日,這幾天去子○○家的大門、巷弄、信箱散發欠錢不還的傳單?)我只有去一次而已,而且他在那之前早就跟別人去過很多次了」「我沒有潑糞,只有貼傳單,我知道被告常常潑糞,我沒有答應他幫他潑糞」「潑糞是癸○○去潑的」「我貼傳單,潑糞是癸○○去的,被告(乙○○)在車上」「那時候是乙○○早就跟癸○○一起去要過債,可是乙○○說人手不夠要我去幫忙,我有去過延平北路貼海報2 、3 次,其他的地方我並沒有去過」「海報都是乙○○拿給我的」等語綦詳(本院94年3 月7 日審判筆錄),復核與證人丁○○、癸○○(偵查卷頁222 以下)及己○○分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述情節相符,即被告亦於偵查時坦認:「(問:92年8 月是否多次去被害人延平北路的住處?)有,因為我們找不到她姐姐,所以去找被害人要她轉告她姐姐」「(問:是否又曾到被害人延平北路的住處?)有,8 月底到9 月初有與姚某及詹某到該處貼海報」「(問:為何要姚某及詹某去該處?)幫忙貼海報,如要到錢給他們2 人百分之30」「(問:海報是何人寫的?)我用電腦列印的」「(問:被害人既非欠錢的人為何要貼海報?)要給他壓力,要他出面」「(問:(提示照片))是否有帶糞便去潑撒?)是在貼海報之後,被害人沒有和我們連絡,所以我們就潑撒的。牆壁上的字也是我寫的」「(問:何人潑撒糞便的?)是我。是我和癸○○一同下車去潑撒的」(同上偵查卷頁200 以下)「(問:不認識他為何在92年8 月12日、9 月3 日、9 月5 日到她住處貼海報及潑灑豬糞?)因為他的姊姊張照蓉積欠丁○○錢,而丁○○便拜託我去該處向張照蓉要債的」「(問:(提示卷內「給5 號3 樓住戶」海報)其海報是何人所為?)海報是我做的,是我與卯○○到告訴人住處去貼的,我們是希望給張照蓉他們壓力,希望張照蓉他們能出面解決債務,海報是9 月3 日貼的」「(問:豬糞何人去潑的?)是我與卯○○、癸○○三人在9 月5日一起去潑的」「(問:告訴人住處樓梯間(5 號3 樓掩護張照蓉欠錢不還)的字是何人寫的?)是我在9 月5 日那天寫的」(同上偵查卷頁222 以下),此外併有現場翻拍照片多幀、張貼住戶之告示、潑糞照片、債務處理委任書、名片、商業本票、海報刊物、切結書及車及資料等件在卷可按。㈣上揭如附表所示犯行(臺北地檢署94年度偵字第5747號),

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辛○○到庭證述:「他們約來3 、4 次左右,跟我們討債,討債公司叫我們要負責,然後協商沒有結果,那一年9 月多,討債公司派幾個小弟在半夜在我家潑糞潑了2 次,我們才報警處理」「(問:警詢時稱:92月8月25日、92年9 月3 日凌晨被潑糞,時間是否正確?)應該沒錯」「從我家三樓門口一直潑到大門口,牆壁有寫「欠債還錢」等字。我家沒有被灌三秒膠」「當然會害怕」「被告的長相有點像是來討債的人」「他說他還會再來,如果我不還,會弄得我家雞犬不寧,也有說一些恐嚇的話」「(問:有無類似海報貼在你家?(提示偵查卷第62頁以下海報)有。

第62頁的「欠錢不還,對不起良心」等語是用噴漆寫在樓梯牆壁上、大門口牆壁上」「他們是潑我們家、我嫂嫂家」(本院95年4 月24日審判筆錄),證人即告訴人庚○○亦證述「(問:乙○○你認識否?)有看過,在市場及我家看過」「(問:92年8 月18日被告有帶人去你家?)我有看過被告。如我太太說的」「(問:你們如何確定是被告等人做的?)我們沒有與他人結怨,自從被告來找我們後事情不斷,且在海報上寫汪家欠錢要還錢。一開始他們是用說的,接下來即有動作」「(問:余說的己○○你們有無聽過?)沒有」(94年4 月26日偵查筆錄),證人壬○○○復分別於偵查及審理時證述:「(問:乙○○你認識否?)有看過,在市場及我家看過」「(問:92年8 月18日被告有帶人去你家?)余本人有對我說話,叫汪順良出來處理債務的事,汪順良是庚○○的哥哥,陳女是汪順良太太的姐姐。是丑○○帶他來市場找我,之後才來我家潑糞貼催討的海報,在我電梯電板鎖塗3 秒膠」(94年4 月26日偵查筆錄)「我們家騎樓下先被放有糞便,第一次就被潑糞,被潑了2 次,還貼有告示牌。潑糞2 次約隔了幾天,告示牌有寫姓氏「汪」。我們家

102 號7 樓及隔壁104 號7 樓的門鎖都被灌三秒膠,需要請人處理才能開門」「(問:92年間討債公司的人來找你們嗎?)92年5 月間,第一次是在晴光市場見面,是丑○○帶了2 、3 個人來,說汪順良欠他們錢,請我們家人幫他還錢,但我們說我們跟汪順良沒有聯絡,但是他們不相信。約事隔一年才開始潑糞」「(問:92年8 月18日晚上9 點是否有人到你住家找庚○○,為了催討汪順良的債務?)是的,二個男的直接上去樓上,但我沒有讓他們進門,他們一直叫我們要處理汪順良的債務」「(問:何張照片是你被害情形?(提示偵查卷第71-80 頁照片)第71頁、72頁是92年9 月18日被潑糞的情形。第73-74 頁是在晴光市場拍到的。第75-7

6 頁是被潑糞的照片。第77頁是電梯門口張貼的海報、第78頁是一樓大樓被潑糞的情形。第79頁是第一次來放糞便的照片,第79、80頁是第一次放大樓門口放糞便及插看板的情形」「(問:警詢所稱你住處、隔壁大門鎖、電梯電門鎖被灌三秒膠的時間是否正確?)是的,是92年10月6 日早上」「我會害怕,因為騷擾到別人,糞便潑到電梯裡還流到地下室,後來是我和我先生、兒子去清理,當時我們很痛苦」「(問:有關汪順良的債務,在庭被告有無出面跟你們接洽?)有。他有去過我家還有去過晴光市場」「(問:你們在被潑糞、灌三秒膠之前,討債公司的人有無事先放話?)有先來叫我們還錢,沒有說要怎樣,我說沒有辦法,但經過幾天又有動作。我們有要打電話約他們見面,是他們留給我們的電話,但是他們又不出面,只是叫我們還錢」「(問:當時被告去晴光市場的時候,有幾個人?)約三個人,被告是其中一個人,他們叫我們要還汪順良的債務」「被潑一次,是92年9 月18日凌晨。電梯的門板、一樓的騎樓、電梯裡也有潑,7 樓沒有潑。」「(問:灌三秒膠後,門是否可以使用?)裡面的人可以出去,但是外面的人不能用鑰匙開,因為鑰匙無法插入」「(問:被告當天在你家待了多久?)他在我家七樓門口約一個小時,我沒有讓他進去,我人有出門。他當天一直叫我拿汪梅蘭的房子解決汪順良的債務」(本院95年4 月24日審判筆錄)等語綦詳,復核與證人丑○○於本院審理時所證情節相符,此外併有張貼之告示、員警工作紀錄、監視器翻拍照片、現場潑糞照片、雙向通聯紀錄等件在偵查卷可稽,事證亦臻明確,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以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罪、第305 條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第31

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及第354 條之毀損罪。被告與丙○○等人間就該等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所犯各罪,時間緊接,手法相同,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應各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其所犯各罪間,均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1 重論以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以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罪。公訴人雖認被告所言「欠錢還錢,遇到鬼還不知死活」等語,另涉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等情,惟該言語以其字義觀之,並無何貶抑告訴人人格之社會評價可言,應僅係恐嚇之用意,尚難認構成公然侮辱罪,惟此部份公訴人認與前開有罪部分,具有裁判上1 罪之牽連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爰審酌被告之素行雖尚佳,但本件多係因被告之召集一時失慮而為,其居主要之角色地位、犯罪手法、被害人所受精神上損害甚鉅,暨犯後猶飾詞卸責,未能坦承大部犯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04 條第1 項、第305 條、第306 條第1 項、第310條第2 項、第354 條、第55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光仁

法 官 蘇嫊娟法 官 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佳伶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附表┌─┬──┬───┬────┬──────────────┬──────┐│編│犯罪│犯罪 │被害人 │犯罪行為 │所犯法條 ││號│時間│地點 │ │ │ │├─┼──┼───┼────┼──────────────┼──────┤│1 │92年│臺北縣│甲○○○│乙○○受己○○委託代方麗玲向│刑法第305 條││ │6月 │永和市│ │黃國智、王玲夫妻催討債務,竟│恐嚇罪、 ││ │2日 │雙和街│ │在左址張貼海報,上載:「本棟│第304條第1項││ │凌晨│16巷10│ │10號6樓王玲欠錢不還,請速出 │以脅迫妨害人││ │4時 │號、12│ │面處理,逼不得已,我會再來」│行使權利罪。││ │許 │號1樓 │ │,並自左址大門外潑灑糞便入電│ ││ │ │ │ │梯間、樓梯,以加害名譽、財產│ ││ │ │ │ │之事,恐嚇王玲之母甲○○○,│ ││ │ │ │ │使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 ││ │ │ │ │於安全,且以此脅迫方法,使王│ ││ │ │ │ │劉穗華無法行走,妨害甲○○○│ ││ │ │ │ │行使權利。 │ ││ │ │ │ │ │ │├─┼──┼───┼────┼──────────────┼──────┤│2 │92年│臺北縣│甲○○○│乙○○受己○○委託代方麗玲向│刑法第305 條││ │6月 │永和市│ │黃國智、王玲夫妻催討債務,在│恐嚇罪。 ││ │4、5│永安捷│ │左址對甲○○○恐嚇稱:「我是│ ││ │日 │運站正│ │方麗玲委託我來向你討債,你要│ ││ │ │對面之│ │給我一百萬元,先給現金五十萬│ ││ │ │麥當勞│ │元,你去向你們大樓各戶各收十│ ││ │ │速食店│ │五萬元給我,」、「你是不是嫌│ ││ │ │ │ │糞潑得不夠,要是六月三十日以│ ││ │ │ │ │前沒準備現金五十萬元,你的小│ ││ │ │ │ │孩上學小心點,我討債的方法有│ ││ │ │ │ │很多種。」,以加害身體、財產│ ││ │ │ │ │之事,恐嚇甲○○○,使王劉穗│ ││ │ │ │ │華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 │ │ ││ │ │ │ │ │ │├─┼──┼───┼────┼──────────────┼──────┤│3 │92年│臺北縣│甲○○○│乙○○受己○○委託代方麗玲向│刑法第305條 ││ │6月 │永和市│ │黃國智、王玲夫妻催討債務,竟│恐嚇罪、 ││ │13日│雙和街│ │以三秒膠灌入損壞左址大門鑰匙│第354 條毀損││ │凌晨│16巷10│ │孔,並自左址大門外潑灑糞便入│罪、 ││ │4時 │號、12│ │大門內、電梯間、樓梯,以加害│第304條第1項││ │許 │號1樓 │ │財產之事,恐嚇甲○○○,使王│以脅迫妨害人││ │ │ │ │劉穗華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行使權利罪。││ │ │ │ │全,且以此脅迫方法,使王劉穗│ ││ │ │ │ │華無法行走、使用,妨害王劉穗│ ││ │ │ │ │華行使權利。 │ ││ │ │ │ │ │ │├─┼──┼───┼────┼──────────────┼──────┤│4 │92年│臺北市│子○○ │乙○○以「永旭公司」名義受受│刑法第305條 ││ │8月 │士林區│ │「金河蔘藥行」負責人丁○○委│恐嚇罪。 ││ │12日│延平北│ │任催討債務,竟夥同另1名真實 │ ││ │晚上│路六段│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持張│ ││ │9時 │116巷 │ │莉甯大姐張照蓉、二姐夫鄭進卿│ ││ │40分│15 弄5│ │所簽發之支票,在左址推由余金│ ││ │許 │號3樓 │ │賢對子○○恐嚇稱:「三日內找│ ││ │ │ │ │到張照蓉,否則讓你居家不得安│ ││ │ │ │ │寧。」,以加害身體、自由之事│ ││ │ │ │ │,恐嚇子○○,使子○○心生畏│ ││ │ │ │ │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 │ │ │ ││ │ │ │ │ │ │├─┼──┼───┼────┼──────────────┼──────┤│5 │92年│臺北市│子○○ │乙○○以「永旭公司」名義受受│刑法第310條 ││ │8月 │士林區│ │「金河蔘藥行」負責人丁○○委│第2項加重誹 ││ │18日│延平北│ │任催討債務,竟夥同癸○○、詹│謗罪。 ││ │晚上│路六段│ │尉弘(原名詹凱安)在左址大門│ ││ │9時 │116巷 │ │及住戶信箱散發並張貼海報,上│ ││ │40分│15 弄5│ │載有:「給5號3樓住戶,不要裝│ ││ │許 │號 │ │作一副道貌岸然!欠錢不還,終│ ││ │ │ │ │究對不起良心,倒會法律無法治│ ││ │ │ │ │你,但有天理,左鄰右舍,如果│ ││ │ │ │ │你熟識他們,拜託!勸勸他們,│ ││ │ │ │ │我們感激不盡!當你大口吃肉,│ ││ │ │ │ │大口喝酒時,想一想,你花的是│ ││ │ │ │ │我們的『血汗錢』。」,足以毀│ ││ │ │ │ │損子○○之名譽。 │ ││ │ │ │ │ │ ││ │ │ │ │ │ │├─┼──┼───┼────┼──────────────┼──────┤│6 │92年│臺北縣│甲○○○│乙○○受己○○委託代方麗玲向│刑法第305 條││ │8月 │永和市│ │黃國智、王玲夫妻催討債務,竟│恐嚇罪、 ││ │24日│雙和街│ │自左址大門外潑灑糞便入電梯間│第304條第1項││ │凌晨│16巷10│ │、樓梯,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以脅迫妨害人││ │4時 │號、12│ │甲○○○,使甲○○○心生畏懼│行使權利罪。││ │許 │號1樓 │ │,致生危害於安全,且以此脅迫│ ││ │ │ │ │方法,使甲○○○無法行走,妨│ ││ │ │ │ │害甲○○○行使權利。 │ ││ │ │ │ │ │ │├─┼──┼───┼────┼──────────────┼──────┤│7 │92年│臺北市│辛○○ │乙○○為催討汪順良、陳麗琴夫│刑法第305 條││ │8月 │內湖區│ │妻所欠債務,竟在左址大門內、│恐嚇罪、 ││ │25日│江南街│ │1樓至3樓間樓梯、走道與電梯等│第304條第1項││ │凌晨│71巷40│ │處潑灑糞便,並在樓梯牆壁上以│以脅迫妨害人││ │ │弄7號 │ │噴漆書寫「欠錢不還,對不起良│行使權利罪。││ │ │ │ │心」等文字,以加害財產之事,│ ││ │ │ │ │恐嚇汪順良之弟辛○○,使汪順│ ││ │ │ │ │興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 │且以此脅迫方法,使辛○○無法│ ││ │ │ │ │行走,妨害辛○○行使權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92年│臺北縣│甲○○○│乙○○受己○○委託代方麗玲向│刑法第305 條││ │8月 │中和市│ │黃國智、王玲夫妻催討債務,竟│恐嚇罪、 ││ │29日│中和路│ │在左址大門前潑灑糞便,以加害│第304條第1項││ │凌晨│262巷 │ │財產之事,恐嚇甲○○○,使王│以脅迫妨害人││ │3時 │34號1 │ │劉穗華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行使權利罪。││ │30分│樓 │ │全,且以此脅迫方法,使左址之│ ││ │至4 │ │ │住戶即甲○○○之小叔王繼光無│ ││ │時許│ │ │法行走,妨害王繼光行使權利。│ ││ │ │ │ │ │ │├─┼──┼───┼────┼──────────────┼──────┤│9 │92年│臺北縣│巳○○ │乙○○受己○○委託代方麗玲向│刑法第305 條││ │8月 │中和市│ │黃國智、王玲夫妻催討債務,竟│恐嚇罪、 ││ │29日│南工路│ │至甲○○○婆婆住處鄰近之左址│第304條第1項││ │凌晨│76、74│ │樓梯間牆壁上,以簽字筆書寫「│以脅迫妨害人││ │3時 │號 │ │南工路76之1號二樓欠債不還, │行使權利罪。││ │30分│ │ │王玲請出面處理」等文字,並在│ ││ │至4 │ │ │左址2樓至1樓樓梯間潑灑糞便,│ ││ │時許│ │ │以加害名譽、財產之事,恐嚇謝│ ││ │ │ │ │玉蓮,使巳○○心生畏懼,致生│ ││ │ │ │ │危害於安全,且以此脅迫方法,│ ││ │ │ │ │使巳○○無法行走,妨害巳○○│ ││ │ │ │ │行使權利。 │ ││ │ │ │ │ │ │├─┼──┼───┼────┼──────────────┼──────┤│10│92年│臺北市│子○○ │乙○○以「永旭公司」名義受受│刑法第310條 ││ │9月 │士林區│ │「金河蔘藥行」負責人丁○○委│第2項加重誹 ││ │1日 │延平北│ │任催討債務,竟夥同癸○○、詹│謗罪。 ││ │上午│路六段│ │尉弘(原名詹凱安)在左址附近│ ││ │7時 │116巷 │ │巷弄住戶信箱散發並張貼海報,│ ││ │20 │15 弄5│ │上載有:「給5號3樓住戶,不要│ ││ │分許│號3樓 │ │裝副道貌岸然!欠錢不還,終究│ ││ │ │ │ │對不起良心,倒會法律無法治你│ ││ │ │ │ │,但有天理,左鄰右舍,如果你│ ││ │ │ │ │熟識他們,拜託!勸勸他們,我│ ││ │ │ │ │們感激不盡!當你大口吃肉,大│ ││ │ │ │ │口喝酒時,想一想,你花的是我│ ││ │ │ │ │們的『血汗錢』」,足以毀損張│ ││ │ │ │ │莉甯之名譽。 │ ││ │ │ │ │ │ ││ │ │ │ │ │ │├─┼──┼───┼────┼──────────────┼──────┤│11│92年│臺北市│庚○○、│乙○○為催討汪順良、陳麗琴夫│刑法第305 條││ │9月 │萬華區│壬○○○│妻所欠債務,竟在左址大樓一樓│恐嚇罪、 ││ │初 │貴陽街│ │大門入口處放置一桶糞便,並於│ ││ │ │2段102│ │其上放置看板,上載:「我本應│ ││ │ │號 │ │於化糞池內安享天年,大無奈今│ ││ │ │ │ │日流落街頭,7 樓汪大門口牆壁│ ││ │ │ │ │上以,於心何忍?」,以加害財│ ││ │ │ │ │產之事,恐嚇汪順良之弟及弟媳│ ││ │ │ │ │庚○○、壬○○○夫妻,使汪順│ ││ │ │ │ │發、壬○○○心生畏懼噴漆,致│ ││ │ │ │ │生危害於安全書寫「欠錢不還,│ ││ │ │ │ │對不起良心」 │ ││ │ │ │ │ │ ││ │ │ │ │ │ │├─┼──┼───┼────┼──────────────┼──────┤│12│92年│臺北縣│甲○○○│乙○○受己○○委託代方麗玲向│刑法第305 條││ │9月 │永和市│ │黃國智、王玲夫妻催討債務, │恐嚇罪、 ││ │3日 │雙和街│ │竟自左址大門外潑灑糞便入電梯│第304條第1項││ │凌晨│16巷10│ │間、樓梯,以加害財產之事,恐│以脅迫妨害人││ │4時 │號、12│ │嚇甲○○○,使甲○○○心生畏│行使權利罪。││ │許 │號1樓 │ │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且以此脅│ ││ │ │ │ │迫方法,使甲○○○無法行走,│ ││ │ │ │ │妨害甲○○○行使權利。 │ ││ │ │ │ │ │ │├─┼──┼───┼────┼──────────────┼──────┤│13│92年│臺北市│子○○ │乙○○以「永旭公司」名義受受│刑法第310條 ││ │9月 │士林區│ │「金河蔘藥行」負責人丁○○委│第2項加重誹 ││ │3日 │延平北│ │任催討債務,竟駕駛車牌號碼 │謗罪、 ││ │凌晨│路六段│ │G6-2951號自用小客車,搭載 │第305條恐嚇 ││ │4時 │116巷 │ │夥同癸○○、詹凱安,侵入左址│罪、 ││ │26分│15 弄5│ │住宅一部分之樓梯間(侵入住宅│第304 條第1 ││ │許 │號3樓 │ │部份未據告訴)後,在樓梯間牆│項以脅迫 ││ │ │ │ │壁上書寫:「5號3樓掩護張照蓉│妨害人行使權││ │ │ │ │欠錢不還」,足以毀損子○○之│利罪。 ││ │ │ │ │名譽,並在樓梯上潑灑糞便,以│ ││ │ │ │ │加害財產之事,恐嚇子○○,使│ ││ │ │ │ │子○○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 ││ │ │ │ │全,且以此脅迫方法,使子○○│ ││ │ │ │ │無法行走,妨害子○○行使權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92年│臺北市│辛○○ │乙○○為催討汪順良、陳麗琴夫│刑法第305 條││ │9月 │內湖區│ │妻所欠債務,竟在左址大門處潑│恐嚇罪、 ││ │3日 │江南街│ │灑糞便,並在大門口牆壁上以噴│第304條第1項││ │凌晨│71巷40│ │漆書寫「欠錢不還,對不起良心│以脅迫妨害人││ │ │弄7號 │ │」等文字,以加害財產之事,恐│行使權利罪。││ │ │ │ │嚇辛○○,使辛○○心生畏懼,│ ││ │ │ │ │致生危害於安全,且以此脅迫方│ ││ │ │ │ │法,使辛○○無法行走,妨害汪│ ││ │ │ │ │順興行使權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92年│臺北市│子○○ │乙○○撥打電話向子○○恐嚇稱│刑法第305條 ││ │9月 │士林區│ │:伊有二百多名員工,子○○如│恐嚇罪。 ││ │4日 │延平北│ │採法律途徑,將每日派一名員工│ ││ │凌晨│路六段│ │輪流騷擾子○○等語,以加害生│ ││ │1時 │116巷 │ │命、身體、自由之事,恐嚇張莉│ ││ │許 │15 弄5│ │甯,使子○○心生畏懼,致生危│ ││ │ │號3樓 │ │害於安全。 │ ││ │ │ │ │ │ │├─┼──┼───┼────┼──────────────┼──────┤│16│92年│臺北市│庚○○、│乙○○為催討汪順良、陳麗琴夫│刑法第305 條││ │9月 │萬華區│壬○○○│妻所欠債務,竟在左址一樓看板│恐嚇罪、 ││ │18日│貴陽街│ │處、電梯內張貼海報,上載:「│第304條第1項││ │凌晨│2段102│ │給102號7樓住戶:不要裝副道貌│以脅迫妨害人││ │2時 │號 │ │岸然!欠錢不還,終究對不起良│行使權利罪。││ │59分│ │ │心,倒會法律無法治你,但有天│ ││ │許 │ │ │理,左鄰右舍,如果你熟識他們│ ││ │ │ │ │,拜託!勸勸他們,我們感激不│ ││ │ │ │ │盡!當你大口吃肉,大口喝酒時│ ││ │ │ │ │,想一想妳花的是我們的『血汗│ ││ │ │ │ │錢』。」,足以毀損庚○○、汪│ ││ │ │ │ │蔡貴枝之名譽,並在左址大樓一│ ││ │ │ │ │樓、電梯間潑灑糞便,以加害財│ ││ │ │ │ │產之事,恐嚇庚○○、壬○○○│ ││ │ │ │ │,使庚○○、壬○○○心生畏懼│ ││ │ │ │ │,致生危害於安全,且以此脅迫│ ││ │ │ │ │方法,使庚○○、壬○○○無法│ ││ │ │ │ │行走,妨害庚○○、壬○○○行│ ││ │ │ │ │使權利。 │ ││ │ │ │ │ │ ││ │ │ │ │ │ │├─┼──┼───┼────┼──────────────┼──────┤│17│92年│臺北市│丑○○ │乙○○為催討汪順良、陳麗琴夫│刑法第305 條││ │9月 │中山區│ │妻所欠債務,以三秒膠灌入損壞│恐嚇罪、 ││ │18日│新生北│ │左址大門鑰匙孔(未據告訴),│第304條第1項││ │晚上│路2段 │ │並張貼海報,上載:「3樓之29 │以脅迫妨害人││ │9時 │66號3 │ │陳麗琴:你害阿公被弄爸爸被弄│行使權利罪。││ │許(│樓之29│ │、我弄你!剛剛好而已、汪大屌│ ││ │發現│ │ │、0000000000、00000000、貴陽│ ││ │) │ │ │街2段102號7樓『有本事針對我 │ ││ │ │ │ │來』」,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 ││ │ │ │ │陳麗琴之姊丑○○,使丑○○心│ ││ │ │ │ │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且以│ ││ │ │ │ │此脅迫方法,使丑○○無法使用│ ││ │ │ │ │,妨害丑○○行使權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92年│臺北市│子○○ │乙○○以「永旭公司」名義受受│刑法第305條 ││ │9月 │士林區│ │「金河蔘藥行」負責人丁○○委│恐嚇罪、 ││ │20日│延平北│ │任催討債務,竟駕駛車牌號碼 │第304 條第1 ││ │凌晨│路六段│ │G6-2951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夥 │項以脅迫妨害││ │2時 │116巷 │ │同癸○○、卯○○至左址及附近│人行使權利罪││ │13分│15 弄5│ │散發海報,上載:「給5號3樓住│。 ││ │許 │號3樓 │ │戶,不要裝作一副道貌岸然!欠│ ││ │ │ │ │錢不還,終究對不起良心。」,│ ││ │ │ │ │足以毀損子○○之名譽【未據告│ ││ │ │ │ │訴】,並侵入左址住宅一部分之│ ││ │ │ │ │樓梯間(侵入住宅部份未據告訴│ ││ │ │ │ │)後,在樓梯間潑灑糞便,以加│ ││ │ │ │ │害財產之事,恐嚇子○○,使張│ ││ │ │ │ │莉甯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 │,且以此脅迫方法,使子○○無│ ││ │ │ │ │法行走,妨害子○○行使權利。│ ││ │ │ │ │ │ ││ │ │ │ │ │ │├─┼──┼───┼────┼──────────────┼──────┤│19│92年│臺北市│丑○○ │乙○○為催討汪順良、陳麗琴夫│刑法第305 條││ │9月 │中山區│ │妻所欠債務,,上載:「3 樓之│恐嚇罪、 ││ │20日│新生北│ │29陳麗琴:欠錢不還,終究對不│第304條第1項││ │凌晨│路2段 │ │起良心,倒會法律無法治你,但│以脅迫妨害人││ │2時 │66號3 │ │有天理,左鄰右舍,如果你熟識│行使權利罪。││ │59分│樓之29│ │他們,拜託!勸勸他們,我們感│ ││ │許 │ │ │激不盡!當你大口吃肉,大口喝│ ││ │ │ │ │酒時,想一想妳花的是我們的『│ ││ │ │ │ │血汗錢』,汪大屌」,並潑灑糞│ ││ │ │ │ │便,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陳麗│ ││ │ │ │ │琴之姊丑○○,使丑○○心生畏│ ││ │ │ │ │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且以此脅│ ││ │ │ │ │迫方法,使丑○○無法行走,妨│ ││ │ │ │ │害丑○○行使權利。 │ ││ │ │ │ │ │ ││ │ │ │ │ │ ││ │ │ │ │ │ │├─┼──┼───┼────┼──────────────┼──────┤│20│92年│臺北縣│甲○○○│乙○○受己○○委託代方麗玲向│刑法第305條 ││ │9月 │永和市│ │黃國智、王玲夫妻催討債務, │恐嚇罪、 ││ │25日│雙和街│ │竟以三秒膠灌入損壞左址大門鑰│第354 條毀損││ │凌晨│16巷10│ │匙孔,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王│罪、 ││ │3時 │號、12│ │劉穗華,使甲○○○心生畏懼,│第304條第1項││ │至4 │號1樓 │ │致生危害於安全,且以此脅迫方│以脅迫妨害人││ │時許│大門 │ │法,使甲○○○無法使用,妨害│行使權利罪。││ │ │ │ │甲○○○行使權利。 │ ││ │ │ │ │ │ │├─┼──┼───┼────┼──────────────┼──────┤│21│92年│臺北縣│甲○○○│乙○○受己○○委託代方麗玲向│刑法第305 條││ │9月 │中和市│ │黃國智、王玲夫妻催討債務,竟│恐嚇罪、 ││ │25日│中和路│ │夥同卯○○與另一名真實姓名年│第304條第1項││ │凌晨│262巷 │ │籍不詳綽號「阿祥」之成年男子│以脅迫妨害人││ │3時 │34號1 │ │,以三秒膠灌入損壞左址大門鑰│行使權利罪。││ │40分│ │ │匙孔(毀損部分未據管理使用者│ ││ │許 │ │ │王繼光提出告訴),以加害財產│ ││ │ │ │ │之事,恐嚇甲○○○,使王劉穗│ ││ │ │ │ │華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 │且以此脅迫方法,使王繼光無法│ ││ │ │ │ │使用,妨害王繼光行使權利。 │ ││ │ │ │ │ │ ││ │ │ │ │ │ │├─┼──┼───┼────┼──────────────┼──────┤│22│92年│臺北縣│巳○○ │乙○○受己○○委託代方麗玲向│刑法第305條 ││ │9月 │中和市│ │黃國智、王玲夫妻催討債務,竟│恐嚇罪、 ││ │25日│南工路│ │夥同卯○○與另一名真實姓名年│第354 條毀損││ │凌晨│76號二│ │籍不詳綽號「阿祥」之成年男子│罪、 ││ │3時 │樓 │ │,以三秒膠灌入損壞左址大門鑰│第304條第1項││ │至4 │ │ │匙孔,並在牆壁上書寫「王玲欠│以脅迫妨害人││ │時許│ │ │錢不還」等文字,以加害財產之│行使權利罪。││ │ │ │ │事,恐嚇巳○○,使巳○○心生│ ││ │ │ │ │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且以此│ ││ │ │ │ │脅迫方法,使巳○○無法使用,│ ││ │ │ │ │妨害巳○○行使權利。 │ ││ │ │ │ │ │ ││ │ │ │ │ │ ││ │ │ │ │ │ │├─┼──┼───┼────┼──────────────┼──────┤│23│92年│臺北市│丑○○ │乙○○為催討汪順良、陳麗琴夫│刑法第305 條││ │10月│中山區│ │妻所欠債務,竟在左址2、3樓樓│恐嚇罪。 ││ │6日 │新生北│ │梯間放置一包糞便,以加害財產│ ││ │凌晨│路2段 │ │之事,恐嚇丑○○,使丑○○心│ ││ │ │66號3 │ │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 ││ │ │樓之29│ │ │ ││ │ │ │ │ │ ││ │ │ │ │ │ ││ │ │ │ │ │ │├─┼──┼───┼────┼──────────────┼──────┤│24│92年│臺北市│庚○○、│乙○○為催討汪順良、陳麗琴夫│刑法第305 條││ │10月│萬華區│壬○○○│妻所欠債務,竟以三秒膠灌入損│恐嚇罪、 ││ │6日 │貴陽街│ │壞左址大樓大門、電梯電板鎖,│第304條第1項││ │凌晨│2段102│ │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庚○○、│以脅迫妨害人││ │ │號 │ │壬○○○,使庚○○、壬○○○│行使權利罪。││ │ │ │ │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且│ ││ │ │ │ │以此脅迫方法,使庚○○、汪蔡│ ││ │ │ │ │貴枝無法使用,妨害庚○○、汪│ ││ │ │ │ │蔡貴枝行使權利。 │ ││ │ │ │ │ │ ││ │ │ │ │ │ │├─┼──┼───┼────┼──────────────┼──────┤│25│91年│臺北市│辰○○ │乙○○以「永旭債務處理有限公│刑法第309 條││ │12月│內湖區│ │司」名義受林英章委任向辰○○│第1項公然侮 ││ │23日│內湖路│ │催討債務,竟夥同該「永旭公司│辱罪、第306 ││ │上午│二段 │ │」職員丙○○、戊○○、涂鑄鍵│條第1項無故 ││ │10時│263巷 │ │、寅○○等人,無故侵入左址建│侵入建築物罪││ │許 │18號 │ │築物,經辰○○趕出後,在左址│、第305條恐 ││ │ │金凌代│ │門前不特定人得自由出入之場所│嚇罪、第304 ││ │ │書事務│ │,公然對辰○○恐嚇稱:「欠錢│條第1項脅迫 ││ │ │所 │ │還錢,遇到鬼還不知死活」等語│妨害人行使權││ │ │ │ │侮辱辰○○,再接續無故侵入左│利罪。 ││ │ │ │ │址建築物內丟撒冥紙,以加害生│ ││ │ │ │ │命、身體之事,恐嚇辰○○,使│ ││ │ │ │ │辰○○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 ││ │ │ │ │全,且以此脅迫方法,使辰○○│ ││ │ │ │ │所經營之金凌代書事務所無法正│ ││ │ │ │ │常經營,妨害辰○○行使權利。│ ││ │ │ │ │ │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4 條第1 項、第305 條、第306 條第1 項、第310條第2項、第35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200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