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 告 乙○○
丙○○被 告 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三號詐欺破產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曾 家 貽法 官 王 沛 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志 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