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708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奈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兼 右代 表 人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8968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而移送(94年度士簡字第109號),茲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尚偉機電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甲○○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7條第1 項處斷,另被告奈特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則應依同法第38條之規定,科以第37條第1 項之罰金刑,而依同法第37條第2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關於同法第38條法人專科罰金部分,其犯罪之成立係附麗於行為人而存在,故亦應認同屬告訴乃論之罪,且參諸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2項之規定,對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亦及於他方)。茲據告訴人均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按,依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第3 款、第452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彭洪媛法 官 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佳伶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