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 請 人 邑丞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代 理 人 郭百祿律師被 告 乙○○被 告 丙○○被 告 丁○○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94年度上聲議字第1540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邑丞企業有限公司以被告乙○○、丙○○、丁○○涉犯詐欺罪,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94年4 月11日以93年度偵字第9899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4年7 月2日以94年度上聲議字第1540號處分書認聲請人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於94年7月26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收受上開駁回再議處分書後
10 日內,委任律師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程序上並無不符,合先敘明。
三、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㈠本案告訴之理由,在於告訴人與被告約定被告取回本院92年
度存字第2748號提存物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92年度存字第1413號提存物50萬元後,被告即應給付聲請人125 萬元,而前開提存物150 萬元,被告已於93年5 月20日之前已悉數領取,已超過應償還聲請人之125 萬元,為何被告不支付,顯見被告有故意不還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蓋被告主觀上是否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此乃屬被告內心之動機及其犯罪之意思,外人根本難以探知,如何探得被告主觀之犯意,端賴其客觀上之事實行為加以觀察推敲得之,就上開被告取回擔保金150 萬後,已足以償還聲請人125 萬元,且被告尚可剩餘25萬元,被告於93年5 月20日之前領取後卻故意不還,就此客觀事實加以觀察,被告豈無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且由此推之,豈能謂被告於和解時無故意不還之心,而施用詐術致聲請人陷於錯誤而與之成立和解之犯意與行為?而被告領取150 萬元擔保金已足清償聲請人125 萬元,被告尚可剩25萬元,此事與被告經營公司資金之支付能力後來發生負面變化並無任何關連性,原處分書就上開理由未於理由欄內說明何以不足採納之理由,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
㈡被告取回擔保金150 萬元後,即應償還聲請人125 萬元,上
開事實與被告取回擔保金是否獲取財物或積極利益,根本係兩回事,原處分書置該事實於不顧,反而就被告取回上開擔保金是否獲取財物或積極利益之事實進行評論,其認事用法顯然違背證據法則。
㈢告訴人與被告於93年4 月28日成立和解,被告於93年5 月7
日親自本院領取和解筆錄正本,93年5 月20日之前即將前開擔保金150 萬元悉數領取到手,依兩造上開和解內容之約定,被告領取150 萬元後即應給付聲請人125 萬元,被告卻故意不還,顯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原處分書謂和解成立後,因被告經營公司資金之支付能力發生負面變化,才無法兌現和解內容,縱事後未依和解內容返還新力昌公司所欠聲請人之款項,被告等縱有違反上開約定,亦僅屬民事違約責任範疇云云,惟93年5 月20日之前,被告已領取前該擔保金
150 萬元,依兩造上開和解內容,被告此時應有能力支付聲請人125 萬元,為何被告故意不還,而被告經營公司資金之支付能力發生負面變化,係發生於00年0 月00日之後,與本案判決被告是否涉及詐欺罪嫌完全無關,原處分書就前該攸關被告是否涉嫌詐欺之事實,竟完全予以棄置不加聞問,顯有應調查之證據漏未調查之違背法令。
㈣被告乙○○於偵查中再三辯稱兩造和解內容約定之給付期限
93年6 月15日未到,後因貨款無法收取而陷於周轉不靈,並未施用詐術欺騙聲請人云云。惟兩造和解內容確係約定被告取回擔保金150 萬元後,即應支付聲請人125 萬元,至該和解內容第3 項載有「但至遲不得逾93年6 月15日」等語,係因該民事事件承辦法官考慮到萬一被告要取回前開150 萬元擔保金,若需要法院裁定後方能取回時,所作約定被告支付和解金之期限,惟事後並未發生如承審法官所考慮需法院裁定准予發還擔保金方能取回擔保金之情事,因此被告應支付聲請人125 萬元,應於被告取回150 萬元擔保金後給付之,並非至93年6 月15日,聲請人並舉證人楊智勝、黃王雅寬為證。上開事實與判斷被告等是否涉犯共同詐欺罪嫌,至為關鍵,原處分書亦置之不理,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之虞。
四、按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係新增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法院並非檢察官之延伸,法院亦不負擔偵查之作為。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 條之3 第3 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 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項 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構成要件事實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五、經查:㈠按刑法之詐欺罪,須行為人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因而
獲取財物始能成立,是以行為人如非蓄意利用詐術為之獲取,或相對人並非受欺罔而陷錯誤,不得以行為人事後未履行民事契約,即加推定犯行。至於民事債務當事人間,若有未依債務本旨履行給付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而言,原因非一;其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給付,或因合法得對抗他造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甚至債之關係成立後,始行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詐欺犯罪一端;又刑事被告依法不負自證無罪之義務,故在別無積極證據之情形下,自難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之規定,以被告單純債務不履行之狀態,推定被告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施用詐術。聲請人雖指被告丁○○受被告乙○○、丙○○之命,隱瞞新力昌公司已瀕臨週轉不靈之事實,而於93年4 月28日與聲請人委任之郭百祿律師達成和解。然被告乙○○、丁○○、丙○○均否認新力昌公司於93年4 月28日之前經營狀況即陷困境之情形,被告乙○○、丙○○辯稱:公司於和解當時運作正常,銀行存款也足夠,係在五月底時,因預定之應收帳款未入帳,才會無法給付等語。是以新力昌公司與聲請人和解之際,新力昌公司之營運是否陷於困難?仍待商榷,尚不得依聲請人片面指訴,遽認被告乙○○、丙○○、丁○○有隱瞞聲請人新力昌公司經營狀況之情事。
㈡至被告雖於94年5 月20日已領回擔保金,但查:依上開和解
筆錄第三項:「被告(指新力昌公司)願給付原告(指聲請人)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元,被告應於取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九十二年度存字第2748號提存書之提存物新台幣壹佰萬元,及本院提存所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四一三號提存書之提存物新台幣伍拾萬元後給付之,,,但至遲不得逾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則依上開和解筆錄內容所示,新力昌公司與聲請人約定之清償期期限末日為93年6月15日,故新力昌公司須逾93年6月15日不給付始負給付遲延之責任。而聲請人對於新力昌公司之財產,並無優先利益存在,仍應與其他普通債權人享受平等均一之權利。則被告於新力昌公司領取擔保金之後,考量新力昌公司應負遲延責任之前後輕重,而未即時清償聲請人所有之債權,亦與法無違。聲請人雖提出如上所述之質疑,並指稱檢察官未傳喚其所聲請之證人即前開民事事件之承審法官及書記官至庭作證,然就其所陳各節,或係出於聲請人單方之論述或質疑,或仍須進一步蒐集調查其他證據始能加以證明之事項,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聲請人指述之犯行,揆諸上揭說明,本院依法並無負擔偵查作為之責任。且交付審判之准許即如同提起公訴進入審判程序,本件聲請人所指摘應調查事項而未調查之情形,在未經調查之前,仍無從認定聲請人所告訴之事實真相如何,有多少可信度,從表面審查,本院認為仍不足以動搖原處分書所作不起訴之判斷,依現有證據所能證明被告所涉嫌疑,尚不足以跨過起訴之門檻。
㈢綜上所述,原處分所載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理由,並無違
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是原檢察官及高檢署檢察長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分別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認事用法,並無不當。
六、綜上所述,原不起訴處分書及聲請再議處分書既已詳予調查偵查卷內所存證據,並敘明所憑證據及判斷理由,既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乙○○、丙○○、丁○○涉有聲請人所指訴之詐欺犯行,尚難以聲請人之片面指訴,遽認被告等涉有本件犯行;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仍執陳詞,對於原處分漫加指摘求予審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高雅敏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