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3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具 保 人 乙○○
號9樓之1被 告即 具保人 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等常業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丙○○前因常業竊盜等案件,分經本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各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10萬元,分別由具保人乙○○、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丙○○等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甲○○、丙○○均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王俊雄法 官 楊得君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韻蒔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