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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5 年交聲字第 3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 議人即受 處分人 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民國95年4 月20日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附表所示違規時

間、地點,將其所騎乘之車號000-000 號機車違規停放於台北市○○○路○ 段所劃設之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原裁決機關認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10款不得「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停車」之違規行為,而於95年4 月20日以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各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1,200 元。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雖無法舉證AOT-895 號機車遭人移置停

放在殘障停車格,但依常理,駕駛人當知被開罰單後,即會將車輛移開,豈有任令開立6 張罰單之理,由此足徵異議人不知機車被他人移置到殘障停車格內,並非異議人蓄意違規停車,另異議人就6 張罰單僅願繳納1 張,裁決機關開立6 張罰單顯然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云云。

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稱之汽車乃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

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械腳踏車,此該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而按汽車停車時,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者,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應以最高額處罰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 條第1 項第5 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10款、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汽車駕駛人違反第56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其無法當場責令改正者,亦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 定有明文。又逕行舉發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車輛移置者,每逾2 小時,得連續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原則第12條第4 項(異議人行為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原則將本條移至第13條第4項)定有明文。

查異議人非身心障礙人士,惟於如附表「違規時間」、「違規

地點」所示之時、地,將其所騎乘車號000-000 號機車停放在台北市○○○路○ 段所劃設之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遭台北市停車管理處逕行舉發等情,為異議人自承不諱,並有台北市停車管理處95年4月6日北市停四字第09531579000號函1紙及採證照片8 幀附卷可稽,堪可認定。雖異議人辯稱,其機車遭他人移置身心障礙停車格內云云。惟依卷附照片異議人於95年3 月13日、14日及15日上午停放該車位時,其機車旁除95年3 月13日該日停1 輛機車外,餘均未有機車停放,於其旁未有機車停放之時,當不可能有人移置異議人之機車,於其旁有機車停放之時,該輛機車旁並無其他之機車,該輛機車之駕駛人實無移動異議人機車之動機,異議人辯稱其機車遭人移動云云,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再查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例第56條第1 項規定,得連續舉發之,而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車輛移置者,每逾2 小時,得連續舉發之,已如前述,本件異議人連續被舉發之上開6 次違規行為,舉發違規之時間縱屬同1日,皆間隔2小時以上,依前開條例規定,主管機關自得連續舉發,異議人辯稱:此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云云,尚難採信。綜據上述,裁決機關據以裁罰並無違法或不當。異議人之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茹茵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附表:

┌─┬──────┬────┬─────┬──────┬─────┬─────┐│編│ 裁決書字號 │違規時間│違規地點 │舉發違規事實│ 處罰主文 │違反道路交││號│ │ │ │ │ │通管理處罰││ │ │ │ │ │ │條例 │├─┼──────┼────┼─────┼──────┼─────┼─────┤│1 │北市裁二字第│95年3 月│台北市復興│於身心障礙專│罰鍰新台幣│第56條第1 ││ │裁22-1AB0295│13日14時│南路1 段 │用停車位違規│壹仟貳佰元│項第10款 ││ │86號 │54分 │ │停車 │ │ │├─┼──────┼────┼─────┼──────┼─────┼─────┤│2 │北市裁二字第│95年3 月│台北市復興│於身心障礙專│罰鍰新台幣│第56條第1 ││ │裁22-1AB0320│14日11時│南路1 段 │用停車位違規│壹仟貳佰元│項第10款 ││ │22號 │37分 │ │停車 │ │ │├─┼──────┼────┼─────┼──────┼─────┼─────┤│3 │北市裁二字第│95年3 月│台北市復興│於身心障礙專│罰鍰新台幣│第56條第1 ││ │裁22-1AB0324│14日13時│南路1 段 │用停車位違規│壹仟貳佰元│項第10款 ││ │15號 │46分 │ │停車 │ │ │├─┼──────┼────┼─────┼──────┼─────┼─────┤│4 │北市裁二字第│95年3 月│台北市復興│於身心障礙專│罰鍰新台幣│第56條第1 ││ │裁22-1AB0333│15日10時│南路1 段 │用停車位違規│壹仟貳佰元│項第10款 ││ │43號 │23分 │ │停車 │ │ │├─┼──────┼────┼─────┼──────┼─────┼─────┤│5 │北市裁二字第│95年3 月│台北市復興│於身心障礙專│罰鍰新台幣│第56條第1 ││ │裁22-1AB0342│15日14時│南路1 段 │用停車位違規│壹仟貳佰元│項第10款 ││ │72號 │9分 │ │停車 │ │ │├─┼──────┼────┼─────┼──────┼─────┼─────┤│6 │北市裁二字第│95年3 月│台北市復興│於身心障礙專│罰鍰新台幣│第56條第1 ││ │裁22-1AB0355│16日13時│南路1 段 │用停車位違規│壹仟貳佰元│項第10款 ││ │60號 │33分 │ │停車 │ │ │└─┴──────┴────┴─────┴──────┴─────┴─────┘

裁判日期:200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