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明仁被 告 乙○○
亞東飯王食品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倉源上列被告因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楊迺伶法 官 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